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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29 生效日期: 1998-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总行制定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市)支行设置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配备人员的落实情况,各省级分行应于1998年7月5日前书面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维护金融秩序,防范、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农村信用社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监管职责:(一)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二)农村信用社法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三)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督促农村信用社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控,对资不抵债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根据总行明确的监管任务、权限和程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切实将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职能转换,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来。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今后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当地人民银行行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关系,在行业管理上充分尊重县(市)联社,不干预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机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力争经过2一3年努力,使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布局基本合理,机构质量明显提高。
   1998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规模要以1997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为基数,法人机构数量实现零增长,营业网点数量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总行将根据这一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下达机构规模控制指标。各省级分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规模指标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进行控制。各分支行在审批机构中,要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量的增长,除地方行政区划增设并具备新设机构条件外,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新增设营业网点,存款余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信用站改建为分社或储蓄所的,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条件,按照审批权限在总行下达的规模指标之内进行审批;要结合对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综合治理和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稳妥地对现有机构网点进行调整,通过降格、合并等方式将规模过小、亏损严重的农村信用社降为分社和储蓄所,撤销难以维持生存和经营的营业网点。撤并机构网点时要防止削弱支农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规范管理。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颁发、更换或收缴许可证。对过去因与农业银行机构使用同一许可证,行社脱钩后造成无证经营和农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授权正式审批而未颁发许可证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按管理权限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可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补发许可证。对于因其他原因造成未经批准或越权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要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在机构规模指标之内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的名称必须与总行明确的规范名称一致,名称不规范的问题由各省级分行负责在1998年6月底前限期解决。
  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范管理。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办理任命手续前,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的领导职务。未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办理任命手续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尚不具备有关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但胜任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现任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有关条件。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有关人员不得继续作为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加强业务监管,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合法、合规性检查工作。根据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今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稽核检查要把吸存收贷不入账、超比例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特别是对高息和变相高息吸存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要从快从重处理,尽快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要帮助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其经营行为开展自查,有问题自查自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明知故犯、顶风违规的,要加重处罚,严肃处理。
  要把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按社建立跟踪监控台账,根据其报送的业务监管报表资料逐月进行登记,密切注视其风险变化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督促和帮助其控制化解风险。总行已提出了对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治理的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一定要下力量,切实把今年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的社数和亏损金额降下来的任务完成好。
  加强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工作。对准备金比例低于10%的农村信用社,要及时提出告诫,不听从告诫继续发放贷款出现支付困难的,责任自负,中国人民银行不予救助。有支付缺口的,首先要责成农村信用社收回旧贷,提高资金流动性;其次联社在农村信用社之间调剂资金;仍无法解决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救助的,要提前一个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救助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农村信用社发生停付、限付存款的,要列为重大经营事故,追究该社领导人责任,根据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一定时间乃至终身任职资格。
  切实作好非现场检查,打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业务监管报表资料专收报告制度,对农村信用社联社报送的各种监管统计报表统计,要认真审核和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对每个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风险程度客观地作出评价。要按社建立业务监管报表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泄漏。
  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内控制度不落实的农村信用社,要限制其业务范围;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领导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农村信用社申请开办新业务,必须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该项业务管理制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要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监管工作制度,制定业务监管工作程序,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尽快实现业务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银发(1997)16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县(市)支行金融监管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必须单独设置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配备3一5人,要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未设置县(市)支行的直辖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要适当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8人。直接承担农村信用社监管任务的地(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和负责邻近县(市)农村信用社监管任务的县(市)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股,在原有编制基础上按每增加一个县(市)的监管任务,增加2一3名监管人员的比例增加人员。配备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人员主要通过内部调整解决,内部调整无法解决的可在总行下达进人计划内,从补充大学生,复转军人中录用补充。充实到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熟悉金融业务和监管工作。以上工作必须在1998年6月底前完成。
  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科)要设置监管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监管力量偏弱的,应从其他监管部门选调熟悉监管业务的骨干进行充实。各级分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职数尚未配齐的,可按银发[1997]496号文件关于“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免权限上收一级”的要求,办理任命手续。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培训。1998年各级分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都应接受一次以金融监管理论、农村信用社机构和业务监管制度、监管工作实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总行计划于1998年6月举办省级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和骨干参加的监管业务培训班。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监管人员的培训由省级分行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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