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内销金饰品配售差价收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8-03 生效日期: 1985-08-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货字第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会计处,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会计处:
  自今年三月一日起,黄金饰品用金的配售价格,已由每两一千二百元提到一千三百五十元。对每两提高的一百五十元,按规定要列作银行专户收入。为了单独进行核算,现决定在《181金银占款》科目下,设立“内销金饰品配售价收入”帐户。请各有关行将这项专项收入从“非营业收入—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户中剔出,并于每季度上划金银差价收入和差价支出的同时,将“181金银占款—内销金饰品配售差价收入”户的余额,一并上划总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