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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办理市民学苑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设立市民学苑、推展终身教育,以提供年满十六岁以上市民学习进修机会,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市民学苑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

第3条 市民学苑得由教育局核准下列单位办理:

一本府所属各机关(构)或本市各级学校。

二大专校院或依法登记之法人及民间社团。

第4条 前条各承办单位申请时,应提出开班计画、师资、课程大纲、设备及相关资源。

第5条 市民学苑分经费补助班及自给自足班两种:

一经费补助班由教育局补助承办单位开班经费,报名费统一缴交市库。

二自给自足班由各承办单位依核定成本向学员收取费用。

第6条 市民学苑经费补助班补助经费,依规定标准支给,其补助标准另订之。

第7条 市民学苑一年分二期办理,分别为二月至六月及八月至十二月。

第8条 学员修习课程达市民学苑所规定之时数者,本府以市长名义核发结业证书。

第9条 教育局为提升市民学苑教学品质,每年得举办教学研讨、教师研习等相关活动,各承办单位应配合办理。

第10条 教育局得聘请专家、学者为市民学苑顾问,参与市民学苑之招生、苑务、评鉴等相关事项。

第11条 教育局应定期派员访视及评鉴,成绩优良者得予奖励其实施要点另订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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