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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26 生效日期: 1986-07-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产[198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增值税执行中出现的扣除项目范围和计算办法不一致的问题。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各地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调查研究和征求部分地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
附件: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86]106号通知的规定,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扣除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扣除项目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都属于试行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①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②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给予产品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③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等。
  ④包装用辅助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3)零配件(半成品):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配件(半成品)。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备件。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备件。
  2、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指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家俱用具、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如铸造用煤。
  (2)动力用燃料。如发电用煤。
  (3)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如取暖用煤。
  (4)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
  4、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
  5、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6、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二)扣除税额的计算依据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如煤炭维简费等)。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

  二、计算方法
  应税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一)产品销售收入额的计算
  产品销售收入额包括: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包括商品产品、非商品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金额。
  纳税人以销售产品为条件,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等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中一并纳税。
  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应当缴纳营业税,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的自销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是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销售的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果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企业又另外收取押金,该项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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