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0条中有关税负比较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0 生效日期: 1992-07-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209号

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
  近接你们来函,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实施细则第 110条规定中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计算作出具体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细则第110条所说“税法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是指企业在税法施行后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原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新税法实施细则第110条中所说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包括税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税率。

  三、新税法公布前累计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新税法和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下称老税法)的规定计算税负进行比较时,应准予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四、在新税法实施前后,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均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外国合作者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得的所得,按新税法和老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负,进行比较。

  五、在新税法实施前后,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均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前,中外双方分别缴纳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改为统一缴纳所得税的,均应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年度所得,按新税法、老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负,进行比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