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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2 生效日期: 1985-05-22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厅(局),大连市水产局,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各渔业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为发展海洋渔业生产,从国外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愈来愈多。但从进口的旧船情况来看,问题不少。一是船舶的图纸资料严重不全,给船舶的初次检验和以后修船带来极大困难;二是船舶在国外修理时,对监修不重视,船舶质量达不到要求。为了保证进口船舶的质量,使之既能满足海上安全生产的要求,又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现就有关加强进口旧渔业船舶的技术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进口的旧渔业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的适用于外海或远洋捕捞生产的旧渔船和所有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旧渔业辅助船(以下统称“旧船”)。
  二、获准进口旧船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船检验处报告。旧船到达我国港口后,应向渔船检验处申请初次检验。
  三、进口旧船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符合我国船舶现行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进口旧船的技术状况应基本达到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的旧船还应满足《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要求。
  五、为了使进口旧船达到上述要求,进口单位出国考察、确定国外修船项目以及在国外修船等,应尽可能有渔船检验部门的验船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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