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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上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5 生效日期: 1986-07-05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87)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房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
  现将上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把解决人民住房问题列入重要日程,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城镇住宅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86年的6平方米(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数)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由于城镇住房原来基数低、欠帐多;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快,近期又处于青年婚龄高峰,大户型变小户型,以及住宅建设投资体制不合理和住房分配方面的不正之风等原因,致使城镇住房困难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1986年城市缺房户为671.2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3%,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别困难户有65.1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2%。这些居民身心健康、工作、学习、生活和情绪都受到严重影响。群众对一部分人住房较多,而另一部分人居住条件却十分恶劣的情况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了解和关心群众住房的疾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要把解决无房、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的指示,并参照中央农村扶贫政策精神,在近几年,各地要首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居民的住房问题。目前住房条件较好,已经解决了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城市,可以考虑解决2至3平方米住户的住房问题。请将解决这个问题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制订下发。
  为加强解决居住特困户工作的领导,同意建立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制度,由叶伯初(市建委副主任)、蒋明道(市总工会副主任)、桑荣林(市房管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宜。       
  市人民政府: 
  随着本市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供需矛盾开始有所缓和。但是全市居住困难户的数量还很多,有些单位住房紧张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根据市房管局1985年12月31日房屋普查资料,市区居住特别困难户有8万多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不到两平方米的有1.6万多户。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七五”期间要加快住宅建设,使现在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以下简称解困)的要求,我们感到1.6万多户人均不到2平方米的住户,居住困难程度特别严重,必须引起各方重视,积极帮助尽早予以解决。为此,提出以下解困的意见:
 一、解决目标
  集中解决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这类特困户约有1.6万多户,1987年度解决6000户。各区、局、各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均应作出解困计划,明确解决目标。有些系统单位特困户为数不多并有房源的,应在1987年内全部解决。要求各区、局在5月20日前将解困计划报送市解困办公室。
 二、解决渠道
  采取系统安排、单位解决的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沪委(82)54号文件规定,凡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居民向所在区提出申请,在单位或所在区负责解决。由于各单位掌握的房源和存在困难户的数量不平衡,因此各区、局应对所属单位房源和资金上进行适当的调剂平衡,统筹安排解决。
 三、解困的房源和资金
  凡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应将房源首先集中用于解决特困户。没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可通过挖掘现有房屋潜力和通过购买商品房来掌握房源用于解困。商品房应努力做到补贴或全价出售给特困户。此外,各主管区、局应动员系统内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包括有空新建住宅的单位),出借适当的房源给缺房单位用于解困,缺房单位按协议如期归还。
  购房资金,各单位可按正常渠道提取,如有短缺,可运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解决。对少数资金有严重困难的,由市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解困的办法
  解决特困户,从提出申请、核定对象到调配房源,具体解决,工作环节多,关系复杂,需要制订办法,明确程序,分清职责。为此,我们拟订了《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以便大家共同遵守,相互协作,来落实解困任务。
  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对由谁负责解决特困户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自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时,如属同一区或同一局系统的,报由区或局决定;不属同一局但属同一委、办系统的,报委、办决定;不属同一委、办系统的,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区与区或区与局之间意见不一致,经双方洽商不成时,亦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
   五、加强领导
  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涉及面广,困难很多,为此必须加强领导,抓实抓好。我们建议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领导下,由市经委、建委、市政府财贸办、教卫办、交通办、集体办、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八个单位组成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分别从上述8个单位抽调。办公室任务是:根据统一部署,布置和检查全市解困工作;研究解困工地有关具体政策;总结、交流开展解困工作经验;对区、局和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的解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统一掌握全市解困工作的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解困工作中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内。
  各区、局、各单位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来抓这项工作。特困户数量不是很多的系统和单位,也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总之要建立解困责任制,层层落实,这是搞好解困工作的关键。
  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解困工作,各区房管部门应做好业务的辅导和检查督促。
  解决特困户,体现了党对人民的关怀,是各系统、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当前住房还较紧张情况下,任务是艰巨的。希望各单位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发扬风格,抢挑重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力争尽快地把这批居住特困户解决好。居住困难的职工(居民),也要体谅单位困难,不能急于求成或要求过高,积极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1987年
  附: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人均居住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方案》的通知
  穗府(198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广州市人均居住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方案》,业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乡建委反映。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非常重视。1978年以来,广州市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达20亿2千6百万元,为1978年前29年的3.83倍,竣工住宅1607.3万平方米,占全市现有住宅面积的55%。根据这次房屋普查结果,广州地区(1985年底)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73平方米。但是,由于欠帐太多,落实房屋政策任务很重,加上建房资金渠道不同,住房分配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有不少居民的住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去年,我们根据全国的统一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房屋普查。载止1985年12月31日所得的普查结果,如按全国统一口径,居住面积只计算住房,不计算客厅。广州市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58682户;如按我市历来把厅、房均作为居住面积计算,则人均居住2-4平方米的有43137户,137932人;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有11642户,64291人。在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中,属于市、区各单位的有10717户,55893人,占总数的92.1%;属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办等单位的有925户,8398人,占总户数7.9%。我们认为,按我市历来的计算口径比较切合实际。
  从市属各区、局来看,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单位有两个:市航运总公司(1388户)、市二轻局(1002户);困难户数为500至1000户的单位有4个:市一轻局(509户)、交通局(545户)、市机电局(699户)越秀区(522户);困难户数为300至500户的单位有6个:市服务局(397户)、东山区(375户)、市教育局(379户)、市纺织工业总公司(424户)、市建筑总公司(319户)、荔湾区(309户);困难户数为100至300户的单位有11个:市公用事业局(230户)、市化工总公司(189户)、市二商局(279户)、海珠区(239户)、市橡胶工业总公司(145户)、广州港务局(107户)、市冶金工业总公司(107户)、市医药工业总公司(132户)、市一商局(169户)、市民政局(175户)、市建材工业总公司(131户)。
  上述困难户数量,原则上是按户主所在单位归口统计的。
   二、目标和要求
  群众住房紧张是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解决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刻不容缓,根据粗略计算,要全部解决市属10717户的住房困难,需要建住宅535,850平方米(按每户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约相当于全市一年市属住宅竣工面积的一半;需要建房用型33万平方米(按容积率3计算,并包括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备用地);需投资2亿7千万元(按500元平方米计算)。要在短时间内拿出一大笔资金,是有困难的。但只要各级领导重视,统一认识,把解决“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摆在议事日程,当作“为市民着想”的最具体行动,认识到这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多渠道集资,归口包干,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政策优惠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今年起到1988年3年内基本解决是完全可能的。
  三、具体办法
  1.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采取市财政补助(或贷款)一些;系统统筹一些;单位拿一些;有购房能力的个人买一些的办法来筹集建房资金。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补贴,企业单位可动用历年节余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宿舍折旧资金解决建房资金,对困难较大的单位,由市财政采取有偿补助或银行贷款给予解决。困难大的多补或多贷,困难少的少补或少贷。明、后两年市财政要拨出解决困难户住房的专款。如今年下半年财政收入好转,可先拨出一部分。
  2.调动各系统和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多建住宅。
  市属各系统(以局或总公司为单位),各区都要想方设法安排建房解决人均2平方米的困难户。原来未有计划的,只要是建“解困”专用房,市计委给予补报列入计划。凡经“解困办”审查认为是“解困”专用房,可给予免交建筑税的优惠。
  发挥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作用。市计委可将用、后两年财政安排“解困”的资金,用指令性计划形式,下达到开发能力强的开发公司,统建一批“解困”专用房,并可免交建筑税。建好后统一交“解困”办公室按成本加管理费出售给有困难户的单位和个人。
  从今年起,我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竣工的商品住宅中,拿出不少于10%的住宅(约6万平方米),交“解困”办公室分配,以保本微利的价格出售给困难户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此规定办的,市规划部门不审批用地和报建。
  3.对困难户实行优先分配或买房的政策。凡建造的“解困”用房,必须专房专用,各级领导必须保证分配(或售)给困难户,绝对不能挪作它用,如有违反,必须从严查处,党的各级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
  从今年起,凡有住宅建设竣工的单位,必须做出优先解决困难户的分配方案,报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才能进行分配,不按规定办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4.由市房管局和市城建开发总公司等单位兴建一批深受大青年欢迎的“鸳鸯楼”,按成本租金出租或按成本加微利出售,解决部分青年婚后无房,造成困难户数量上升的问题。
  5.挖掘现有房屋的潜力。人平均居住水平比较高,困难户不多的单位,应通过调整住房的办法,尽快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全市区、局级单位中,困难户数在20户以下的39个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全部自行解决,其余的以局、区为单位,对本系统今年建成的住宅,应集中拿出大部分用于统筹安置困难户,力争今年先解决一批。
  6.鼓励困难户私人买房,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特别是个体户,可由市、区个体劳协统筹规划组织,对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除可以享受优惠房价外,还可以免交房地产税3年,凡能一次过付款者,享受九五折优惠;对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办法另定。凡按优惠价格买到房子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转手出租出售图利。确因客观原因需出卖的,由市房管局统一作价收购,再卖给困难户。
  7.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这是有计划,有步骤落实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关键。为此,市成立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由石安海副市长任组长,市计委、经委、建委、市财局、规划局、广州供电局、房管局、公用局、银行等部门各派一位领导成员参加。统一制定“解困”计划,以及解决实施计划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在领导小组下面,成立市“解决住房问题困难办公室”,办公室以原市解决“四种人”住房办公室为基础,由市房管局加以充实加强,作为市房管局内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1)掌握全市困难户的具体名单,列册登记,解决一户,注销一户;(2)对各系统,各区“解困”工作,实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交流“解困”经验;(3)具体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分配“解困”专用资金,以及“解困”专用房屋的分配出售;(4)定期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解困”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使全市“解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各系统、各区要指定一个部门抓这项工作。困难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区、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若干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应根据房屋普查资料,将困难户的名单、数量、归类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调查分析造成困难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各系统和各区要综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备查。

198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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