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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30 生效日期: 1986-06-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6)财税字第200号

1983年1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百分之七十缴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这一规定执行以来,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解决集贸市场的征收费用,帮助基层税务部门进行房屋修建和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这项提成收入也相应有所增加。各地税务部门对这项收入的管理,总的来说是严肃认真的。能够做到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提取。在使用上注意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有限的财力用到急需的方面,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也必须指出,目前有少数地区自行扩大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范围,擅自提高分成比例,个别的甚至弄虚作假多提分成,有的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甚至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等,这种情况必须迅速纠正。为此,再做如下通知:
  一、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执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明确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缴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提高比例,更不难弄虚作假多提分成。集贸市场税收的范围,是指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乡镇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收。除此之外,都不能列入集贸市场税收分戌的范围。凡是已经扩大提成范围和提高比例的,都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提取的分成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税务部门从集贸市场税收中提取的百分之三十分成收入,除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协助管理市场的费用外,市、县税务部门留卞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加强集贸市场征收管理的各项费用,结余的部分,可以用于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用于基层税务部门的房屋修建等集体福利事业。绝不能用这部分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搞高标准建筑,更不能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使用情况,对分成收入较多而办公住房、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又基本得到解决的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多集中一点,支援收入少实际困难多的地区,调节余缺,更好地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目前有些地区对集贸市场的分成使用问题,已经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希望认真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发展,作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凡是制度不健全的地区,都要抓紧健全起来,以便堵塞漏洞,真正把这项收入管好用好。

  五、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1985年集贸市场分成的提取使用情况,要普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自行扩大分成范围和分成比例的,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从今年开始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执行。对用这项收入请客送礼的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彻底纠正不正之风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地的检查情况,要在今年八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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