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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3 生效日期: 1992-07-03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行字0846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业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我院京区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鸿烈(副院长)
  副组长:张玉台(副秘书长)
  竺玄(副秘书长)
  成 员:柳怀祖(办公厅副主任)
  王声(计划局学术秘书)
  汪友三(基建局局长)
  张永庆(人事局副局长)
  杜绍卿(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保祖(京区党委副书记)
  李根群(院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由杜绍卿同志兼任主任,李伟同志任副主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分房制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把住房分配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速度,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院机关也要抓紧工资制度等配套改革,以利房改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附: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暑”的精神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院机关和京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作法
  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院属京区各单位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为0.55元。依此标准计算的月租金,新房按100%执行,腾空的旧房按75%执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进住的新房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按新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一九九四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房管部门将按新租金标准逐户测算新的月租金额,在此期间,住户按现行月租金额加一倍交租。住户按此标准交纳的租金若超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0.275元)时,其累计多交的金额于一九九三年初一次核退给住户;
  第二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职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41元);
  第三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承租人的实纳租金,由上述规定的租金标准,加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3.收取租赁保证金。各单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即数额一般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利息用于补租,本金归交纳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腾出房屋时本金一次退还。缴纳租赁保证金的的住户仍按原租金标准交房租。
  4.超标加租。职工(包括非我院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对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实行加收超标租金。一九九四年以前,超标准部分的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楼房为1.34元,平房为1.05元。
  住房是否超标以户计算,可按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也可参照北京市关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分室原则计算,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4平方米,家庭每个人面积之和,再加5平方米,即为每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婚、大龄(30周岁以上)未婚职工按两位职工计算。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者,视同有一子女计算。有大龄子女的家庭,还可按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满26周岁、女性年满24周岁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分室的原则,作为辅助条件计算。
  上述规定,只作为计算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住户是否超标,由职工所在单位和房管单位按上述规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规定,均不算超标)共同核定。职工住房分配标准仍按(83)科发行字0814号文执行。
  (二)有条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凡单元式住老楼房,房管单位可有组织地向职工出售。院管房由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房由各单位负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竖持自愿的原则。
  今后凡新竣工住宅楼房,都要拿出一定比例先售后分。
  简子楼、合住单元楼房、平房、专项房、危旧房以及规划改造地区的房屋等一律不出售。各单位大院内的住宅是否出售由各单位自定。
  2.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行标准价。确定标准价的原则,一是根据住宅的造价,二是适应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按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旧楼房的标准价,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成新折扣,并结合房屋的完好程度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计字第754号《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和(84)城住字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一九七0年以后竣工的旧楼房按出售时新建楼房标准价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1%计算。
  我院(京区)向职工出售新建住宅楼房的标准价一律按房屋所在区、县的标准价执行。
  3.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给予房价优惠。
  (1)按购房职工工龄给予优惠。建国前(含一九四九年)的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1%;建国后(一九五零年)至一九七九年底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8%;一九八零年以后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5%。每个职工工龄的实际优惠额,应为该职工各工龄段优惠额之和。
  (2)为鼓励职工买房,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九二年买房,给予房价10%的一次性优惠。
  购买现住房,除给予以上两项优惠外,按减收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原则再给予一项优惠:城近郊区为房价的22.5%;远郊平原县为房价的18%;远郊山区县为房价的9%。
  以上出售新建楼房和现住房的各项优惠,均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同时,按照早买房多优惠,晚买房少优惠的原则,逐步下调,直至取消。
  按以上价格和优惠办法计算,旧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售价低于130元的,以130元计价。
  4.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者,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0%给予优惠。
  分期付款者,首付款不得低于应收房款的30%,其余部分可以申请从个人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文付利息。首次付款超过应收房款30%的部分,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给予优惠。还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确定,新房一般不超过20年,旧房一般不超过k5年。购房者每月还本付息额一般不得少于家庭货币收入的k5%。
  5.以上标准价及各项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家庭职均(指有经济收入的人员)年收入5000元以上的住户。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并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职工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我院将根据国管局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住房基金。
  京区各单位都要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31号),建立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要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2.目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有渠道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的资金;
  (2)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
  (3)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4)通过集资建房、收取租赁保证金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5)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6)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7)其它住房资金。
  3.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住房基金必须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用于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危旧房改造,专款专用。
  (五)集资建房和危旧房改造。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
  2.危旧房改造。各单位可利用各自出售住房的资金会同其它资金,组织危旧房改造,加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二、有关规定
  1.职工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的同时,房管单位要与住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格式及内容由院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格式制定。租赁期限一般定为十年,更换住户、调整住房后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统制字1号文规定计算)5%,或虽未超过5%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
  一九九四年以前,职工家庭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可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从住房公积金中文付。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社会救挤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的现住房,房改后新增租金暂予免交。
  3.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只能用于自住且只能购买一次,其购房数按(83)科发行字08k4号文《中国科学院京区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办理。职工现住房未达标准的,可购买补差房。住房已超标准的,不能构买房屋。
  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在购房款付清后,即取得房屋产权,并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优惠价房可以继承和抵押,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转售。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按届时标准价转售的,售房款归出售者所有;按市场价转售的,届时标准价部分归出售者所有,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
  售房单位应做好出售后住房的维修管理工作。组织产权人成立楼房售理委员会并建立公共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淮一次性向购房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同时,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同等数额给予资助,两项资金之和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公并维修基金的利息用于维修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足时,经楼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修缮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合理收费。
  职工购房后的供暖费用,仍按职工承租公房的办法收取。
  4.职工个人申请调离我院或辞职,其配偶也不在我院工作的,调离前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交房协议,同时交付押金(其额度按届时售房的标准价计),并限期1-2年内退出住房。逾期不退的,押金不再退还本人,充作该单位住房基金。
  5.出国逾期未归已自动离职人员的住房由房屋管理单位限期收回,若有直系亲属居住而另行调整住房有困难者,按北京市商品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若直系亲属非我院职工,则应按第4条办理。
  6.职工逝世一年后,配偶尚在的,按配偶可享受的住房标准(包括按家庭人口计算的标准)调整住房,拒绝调整住房的,超过标准的部分按超标租金标准收取房租;配偶逝世后,要收回住房,不能按时交房的,全部按超标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7.职工结婚立户在我院分配住房的,应本着双方单位并同负担的原则,另一方单位要付适当的房价款。若另一方单位解决住房,也可付款给对方单位。
  8.各单位在院征土地上建的住宅,其产权一律归院所有,可由建房单位负责分配、管理、维修。
三、组织实施
  1.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院机关和京区各单位的住房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其职责是:负责制定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及房改的日常工作。
  2.各单位可以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也可责成现有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并将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报院京区房改办。
  3.院机关、京区各单位(包括院管公司)的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4.各单位自管房的定租标准须报院京区房改办审核后再实施。
  5.执行本《实施细则》,可参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配套文件进行。
  6.本《实施细则》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7.本《实施细则》由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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