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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问题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24 生效日期: 1986-06-24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政企分开,许多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业的经济关系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业务部门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经费上带来一定影响。有的学校的隶属关系也随之调整。在新的形势下,有关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的渠道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有关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其经费在各部门的有关事业费中列支;财政、计划、统计和教育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其经费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业费中列支;专业公司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其经费在公司经费中开支;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经过批准的厂矿、企业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其经费在企业上缴国家利税之后的留成项目中开支;联合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其经费问题,由联办单位按上述有关渠道,共同协商解决。
二、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政企分开过程中,不论是原中等专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已被撤销或是该部门已不再管理中等专业学校的,对这类归属关系不清的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中专教育的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牵头,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委、经委、财政厅(局)以及与学校有关的主管业务部门,解决好这类学校的归属关系问题;根据学校的面向,一般不得将中等专业学校下放给地(市)级以下的厂矿、企业单位;学校的经费渠道,根据改变后的领导隶属关系,分别按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学校的主管部门不要因经济体制改变或学校隶属关系的变化而影响或减少对学校的拨款。
三、为保证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学校扩大招生人数,中专教育经费要和事业的发展挂钩,即按国家计划的在校学生人数多少计算,核拨教育经费,对招生多的多拨款,招生少的少拨款,力求使经费与学校的发展规模相适应。凡没有按这一原则执行的部门和地方,应逐步改变过来。各主管业务部门对地方财政拨给的中专教育经费,要切实用于中专教育,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四、为了加强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公用部分经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方面。各校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经费指标中用于个人的部分,必须按照主管业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执行,不得突破,以发挥公用经费用于教学的效益。
五、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定额标准,可分别由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及财力的可能制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在综合管理中等专业教育工作中,所需要的行政业务费用,如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召开专业性会议以及体育运动会等,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行政经费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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