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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30 生效日期: 1992-06-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目前,农村中,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有一部分离任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应该看到,离任村干部中的绝大多数人,长期辛勤操劳在农村工作的最基层,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他们离任后,继续给予必要照顾,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对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爱护,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调动在职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补贴的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任职多长时间给予补贴等,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补贴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乡镇企业补一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的办法解决,或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办法解决。在筹集补贴资金时,要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那些身体尚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任村干部,可照顾他们在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增加经济收入,克服生活困难;对那些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应给予特殊照顾。
  在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
  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在一些重大节日,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形成一种尊重和关心离任村干部的良好风尚。
  已经作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应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促其落实;
  没有做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务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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