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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贷款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20 生效日期: 1988-10-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3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今年短期贷款的管理,搞好金融宏观调控,增强资金管理透明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总行新增短期贷款额度,只能优先用于支持国家合同定购内粮食、棉花、油料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专款专用,钱随物走,按期收回”的原则,按照粮、棉、油实际收购进度,发放短期贷款,并与专业银行收回贷款挂钩。

  二、今年提高存款准备率1%缴存的准备金,总行已拟定留给各地使用。为便于考核和管理,总行决定留给各地使用的数额按照九月份第一次调整数计算;经最近总行召开全国资金管理专业会议核对,这部分资金全国为52亿元。以后月份因各项存款变化而引起1%准备金数的变化,统一由总行管理。

  三、各分行上年末短期贷款限额,已在九月份全国资金管理专业会议上同各地分行核实,总分行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附件:分地区短贷限额及准备金额度?
           省(市、区)?1.上年末短期贷款限额    亿元;2.1%存款准备金额度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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