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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拍摄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剧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7 生效日期: 1986-05-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6公政治字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单独拍摄或与电视台、电影制片合作拍摄了相当数量的公安题材的电视剧和电影,对繁荣公安文艺、开展公安宣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电影、电视剧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有的把贩毒等中央明令禁止公开宣传的内容当作主题;有的不顾社会效果,具体地描写犯罪手段和侦破技术;有的格调低下,渲染暴力和色情;有的生编硬造,缺乏起码的常识,违反法律程序和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侦察党委和公安机关内部互相搞侦察这种违反公安工作纪律的、完全无中生有的情节;有的随意歪曲和丑化党的干部和公安人员形象。这些片子播放后,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干警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少人向报刊和中央领导机关投书,提出严厉批评意见。
  遵照中央关于电影、电视宣传要注意社会效果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全国公安系统电影、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首先公安机关自已不要拍摄、也不要协助其他单位拍摄质量低劣的电影、电视剧。今后实行如下审批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包括武警部队)自己拍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拍摄的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开拍前一定要将最后定稿的剧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阅,重大题材或有争议、拿不准的要报送党委宣传部和公安部审定。拍摄电视剧,要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电视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二、各电影制片厂、电视台要求公安机关合作拍摄的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开拍前应当将最后定稿的剧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阅,如认为该片确有严重问题而对方又不做修改的,应当拒绝提供素材,拒绝合作或协助拍摄。

  三、各地公安机关自己拍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在公开播放和对外发行前,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末经审查的一律不得发售或播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宣传工作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正在拍摄(包括与外单位合作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中央关于拍摄电影、电视剧的指示精神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拍摄。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公安宣传工作的领导,教育从事电影、电视剧本创作、改编、摄制工作的干警端正文艺思想,树立以社会效益为唯一标准的观念,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努力提高创作水平,争取不断拍摄出质量好的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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