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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 1986-05-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山西陕西河南黑龙江云南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加强对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建施工管理工作,特制定《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现发给各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
  劳改煤矿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炭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还应体现劳改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劳改机关办直属、联营煤矿的特殊要求,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劳改机关办煤矿是建设长期固定的劳改场所,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为国家能源建设做贡献的一项事业。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建设施工的经济效益和改造犯人的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改造与施工一起抓,保证完成改造和生产建设的双重任务。

  第二条 使用贷款搞建设,必须牢固树立还款观念和百年大计的责任感,各项工程建设都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干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除设备、材料提价因素外,应严格按设计概算控制投资。

  第三条 精心组织施工。整个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应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保证实现建井工期为条件,各项单位工程无论自营或外包都必须有时间速度要求,把实现工期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安排上,应以矿建和生产设施工程为主优先组织施工,在安排劳力、资金、设备、材料出现缺口时,应先满足生产系统工程需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实现早出煤、早达产、早收益、早“打滚”。

  第四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编制计划和组织施工,不准搞计划和设计外及超标准的项目。不准擅自修改设计,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必须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报司法部批准后,方能列入计划和施工。

  第五条 省(区)司法厅劳改局要加强对各建设单位的领导,设置相应职能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直属,联营煤矿的建设工作。各建设单位,要迅速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充实干警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建矿的领导,要全力以赴抓基本建设。改、扩建矿,要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确定一、二名矿级领导专管基建工作。基建与生产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搞基建的犯人应单编队、单考核、单奖惩。

  第六条 坚持自营原则,凡是能组织本单位犯人和本省劳改系统建设力量施工的项目不要外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组织犯人施工队伍,调配技术力量,经批准也可以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置或租用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开展自营建设施工。自营建设要以单位工程概算为考核依据,承包到队、班组,要实行包料、包工期、包质量,要有奖有罚,有特殊贡献的要重奖。

  第七条 为了保证工期,对井筒、主要阐室等技术要求高的工程,以及大型设备安装,经省劳改局批准,可以对外承包施工。单位工程概算超过50万元的,尽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承包。对外发包工程,要一次包死,签订承包合同,要明确承包项目的总概算投资额、单位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质量、施工起止期限如奖惩条件等。重大项目的合同,需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签章批准,并应经公证。

  第八条 对外承包的工程,要委派责任心强的专业干部具体负责管理,要天天深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防止对外承包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不搞回扣,不搞工程外的不正当条件,不受清,不接礼。

  第九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要做到操作有规程,验收有标准。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发现质量问题决不轻易放过,要追查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限期解决,不搞下不为例。单位工程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和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进行总结。竣工报告应有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超过概算的要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专题报告。工期短、质量好、造价低的项目要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十条 要加强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新犯人必须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按工种进行培训。在施工中要以老带新,能者为“师”,开展互帮互学活动。犯人下井劳动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贯彻多劳多得的奖勤罚懒原则。劳动要有定额,表现要有考核。在分级承包的条件下,可采用扮织劳动定额记奖的办法。对自营工程在设计概算范同内,按材料消耗定额和工资预算定额有节余的,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放奖金。奖金的发放,要依据表现拉开档次,奖金额以当地同类国营企业标准为准。干警职工按基本工资核算,犯人按假定工资核算。

  第十二条 严格管好设备材料。基建工程应用的设备材料,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单独设库立帐,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的管理和领发制度。基建物资材料要专料专用,不得挪用,摊销。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施工设备和永久设备不能随便调拨。

  第十三条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工程开工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机构,设置专职安检人员,定期开展安检活动。施工现场应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

  第十四条 要沟通信息,建立健全各项报告、报表和原始记录及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报表要有专人统计,及时按规定上报。发生伤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和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应有电报电话,专题向有关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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