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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推荐使用中日一般货物销售合同条款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 1992-06-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为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中日贸易,改进目前中日贸易公司使用的标准合同,一九九○年由经贸部批准成立了中国对日贸易合同条款研究会;日本方面成立了日中贸易合同条款研究委员会。其任务是编制一套符合现时要求的、对进出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货物和技术贸易合同条款集,然后推荐给各自的贸易公司使用。在中日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及贸易界人士的支持下,经过双方的研究会和委员会以及法律专家的两年努力,中日间一般货物销售的合同条款集现已编制完成。在一九九二年二月于广州召开的中国对日经济贸易协调委员会与日本日中贸易扩大协议会举行的第六次定期协商会议上,中日双方承诺积极宣传并推荐使用该条款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中日一般货物销售合同条款集是由中日双方法律与贸易界人士共同编制的,基本上反映了双方的共同要求,同时反映了现代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因此,各外贸、工贸以及其它各类贸易公司在与日本进行一般货物交易时,如果条款集的内容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应尽量采用条款集的条款。
  二、条款集本身并不等于具体的标准合同格式,各单位在采用条款集时,应从中选出适当的条款编制出自己的新的标准合同格式。
  三、各单位在依条款集编制自己的标准合同时,如发现条款集的内容不够用,可自行制订新的条款并纳入合同之中。如发现条款集中的有关条款不完全适合,可以改变具体条款的措辞和内容。
  四、本条款集的编制是基于中日两国间的一般货物销售,并且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的。如果货物通过空运或通过多式联运等方式运输,各单位在编制自己标准合同时应注意对有关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并增加相关内容。
  五、条款集的选择格式已经做出了较为明显的标明,各单位在编制自己的合同时应尽量采用这一格式以及英文字母的编排方式,以求尽量统一和规范化。
  六、本条款集是供中日贸易公司编制标准合同而制定的。但各公司在使用时可不局限于此。在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中如无特殊情况或要求,依据本条款集所编制出的标准合同亦可用于除日本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之交易。
  七、中日之间共同编制条款集尚属初次尝试,中日之间的货物销售亦情况不一,故条款集不可能概括各种情况,反映每一特殊要求。希望在推广使用中,各地、各贸易公司能随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条约法律司)反映情况、意见和要求。
  八、条款集均以英文制订,不存在中文和日文文本,各单位也无须制订中文或日文文本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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