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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12 生效日期: 1986-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6)12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八五年损伤券销毁量较大,在各行的努力下,基本上完成了销毁任务。但据不完全统计,销毁损伤券工作中也发生了九起比较严重的事故,其中贪污盗窃五起,销毁未全部打成纸浆或化为灰烬而流入市场的四起。贪污盗窃的五起案件已破获四起,唯河北省邢台分行十元损伤券被盗3,000元一案未破获。
  为了防止上述事故的再次发生,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今年三月六日至八日,总行召开了部分分行损伤券销毁工作座谈会。会议对一九八五年销毁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地进行了分析,认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执行销毁制度不严和用人不当,同时也有销毁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85)银发字第4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名销毁点行要成立以主管行长负责,有发行、稽核、保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销毁工作。
  二、各销毁要配备可靠的专职销毁人员。对未经审查的专职销毁人员要进行审查,不适合的人员要立即调离销毁工作岗位;发现有异常表现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以消除隐患。各销毁点的专职人员,要力争在今年配齐,并上报总行备案。
  三、加强对销毁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对专职销毁人员,要经常进行理想和纪律教育,增加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遵守法观念,提高业务技术能力。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复点和销毁工作。
  四、要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必要的专职监点员,专门负责负责损伤券复点、打洞、取送、装袋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改革操作程序,实行损伤五元券和十元券先打洞,后复点的办法,以防弊端。
  六、销毁点要尽量集中,逐步改变目前的分散状况,以便集中管理、监销和增加销毁点必需的设备。
  七、改进销毁复点、打洞的工作环境。有条件的可逐步添置专用的复点桌,安装通风商务,改进场地环境。以省为单位销毁的分行可安装闭路电视。
  八、加强对复点损伤券超定额的管理。既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定额,又要坚决防止单纯追求超额数量不认真点的现象。
  九、各会行现行的销毁实施细则中不严密的地方,要结合销毁工作的实际,进行修改补充,并上报总行备案。
  十、对销毁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其处理结果迅速逐级上报。
  希望各行加强对损伤券销工作的领导,抓紧贯彻落实上述措施,并将布置情况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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