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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 1992-06-0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按照我委每四年进行一次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决定,1993年将进行第二次奖励工作。现将《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这次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1993年奖励工作的范围是1989年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含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的个人或集体(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本、专科教育的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予优先考虑。

  二、奖励的数额
  国家级奖申报的数额为420个左右。
  我委参照在校生数以及师资、教育层次、专业(学科)分布及办学水平等情况,将申报限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严格按限额申报,不得超过,其中一等奖可按限额的20%以内申报。
  国家级奖设350个,其中一等奖50个左右,二等奖300个左右。

  三、成果的申报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我委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其中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还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填写我委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鉴定书》及录像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1993年2月底前(以邮戳或送达日为准)将全部材料寄(或送)我委,逾期不予办理。
  开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切实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我委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高教司综合处,电话:603.3344转2340或602.0758。
  
  附: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三级。
  第四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两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励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5000元 
  优秀教学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八条 设立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整个奖励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只有学校级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
  (二)位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高教主管部门(省教委或高教(教育)厅(局))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由主持学校组织联合申报,并经主持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申报国家级奖。
  第十条 经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 各级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分别由学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自行制定。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获奖项目的学校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凡属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指国家培养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教学成果系指:
  (1)加强和改革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品质课,引导学生走与工农、实际结合道路,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
  (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截至申报时的八年内,教师至少应在连续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第九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参照在校生数以及师资、教育层次、专业(学科)分布及办学水平等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允许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最高数额。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填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有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限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公开发表的),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必须经同行专家七人以上(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现场鉴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填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并有反映该项成果的录像材料(四分之三录像带,15分钟以内)。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者是否符合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资格;
  (2)申报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3)对每个申报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并按项目内容分送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有关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文科教育、理科教育、工科教育、农林科教育、医药科教育、师范教育和综合等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复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认定申报资格;
  (2)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投赞成票的应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3)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投赞成票的应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4)写出评审、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听取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工作报告和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推荐工作报告;
  (2)评审、批准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投赞成票才获批准;
  (3)评审、批准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投赞成票才获批准;
  (4)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项目,投票赞成的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
  第十九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都要公布,并实行争议期制度。凡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得授奖。国家级奖励获奖项目的争议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条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发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二十一条 各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可进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集体奖的获奖者所在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其奖金来源和分配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商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顺序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如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申报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小组进行核实,写出核实报告,由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和存在问题,并写清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对提出争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即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应当认真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获奖项目的巩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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