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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B章:入境(羁留地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5章第35(1)条)

[1975年2月21日]

(本为1975年第5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入境(羁留地点)令》。

(1997年第80号第103条)

第2条 羁留地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1、2及3所指明的地点,为可对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规定或授权须予羁留的人作出羁留的地点。

第3条 监狱规则的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被羁留在附表1所列任何地点的人所受的待遇,与在《监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第188(1)条所指明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还押监狱以便安全羁押的人所受的待遇一样,而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监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第189至207条(包括首尾两条)即对该人适用。

第3A条 根据监狱规则修改特权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有第3条的规定,《监狱规则》(PrisonRules)(第234章,附属法例)第203及206条所指明的特权─

(a)可由惩教署署长凭其酌情决定权而就羁留在附表1所指明并由他控制的地点的人作出修改或撤销;

(b)可由警务处处长凭其酌情决定权而就羁留在附表1所指明并由他控制的地点的人作出修改或撤销。

(1979年第63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第3B条 电话的使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有第3条的规定,被羁留在域多利监狱内由人民入境事务处占用并称为人民入境事务处域多利中心的部分的人,在向处长或惩教署署长提出请求后,可获准在所有合理时间内使用为真正联络法律顾问或亲友的目的而提供的电话。

(1981年第59号法律公告)

第4条 儿童及少年的待遇 版本日期 01/07/1997

凡入境事务主任认为不足18岁的人,可羁留在附表2所列明的任何地点,而其所获得的待遇,须与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34E条被羁留在收容所内的儿童或少年所获得的待遇一样。

(1994年第64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及3条〕

1.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不时拨作监狱用途并于《监狱令》(PrisonsOrder)(第234章,附属法例)附表指明的场地及建筑物。

2.根据《戒毒所条例》(第244章)不时指定并于《戒毒所(综合)令》(第244章,附属法例)列明的戒毒所。

3.任何警署。

4.玛丽医院及伊利沙伯医院的羁留病房。

5.新屋岭拘留中心。

6-11.(由1989年第358号法律公告废除)

12.青洲接待中心。

13-22.(由1989年第358号法律公告废除)

(1989年第93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及4条〕

1.竹园儿童院。

2.马头围女童院。

3.海棠路男童院。

4.培贤儿童院。(1986年第22号法律公告)

5.培志男童院。(1994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附表3 版本日期 09/05/2003

[第2条]

1.香港机场客运大厦内入境事务处羁留所。(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高士打道7号的湾仔政府综合大楼第II座13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89年第38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域多利道中心。(1980年第336号法律公告)

4.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港澳码头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75年第11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5.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尖沙咀广东道中港码头留作羁留所用的地方。(1988年第29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6.位于新界石仔岭的军营。(1978年第282号法律公告)

7.九龙英国陆军医院的13/28、11E/13A、8W/16A、8W/19及8W/18A室及10号病房西翼。(1979年第12号法律公告)

8-9.(由1985年第249号法律公告废除)

10.(由1989年第358号法律公告废除)

11.(由1982年第198号法律公告废除)

12.(由1990年第33号法律公告废除)

13.(由1988年第275号法律公告废除)

14.(由1992年第137号法律公告废除)

15.白石羁留中心第5段内称为8A及B座的土地及建筑物以及接邻的运动场地,即由保安司签署、日期为1991年8月5日、图号为APB/13207A的图则上以红綫划定并涂以粉红色的地区;该图则存放在香港中区政府合署布政司署保安科办公室及白石羁留中心内。(1991年第338号法律公告)

16.新秀越南难民离港中心。(2003年第14号第24条)

17.由惩教署控制的玛丽医院羁留病房,但不包括该病房内由警方控制的部分。(1992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18.由惩教署控制的伊利沙伯医院羁留病房,但不包括该病房内由警方控制的部分。(1992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19.启德越南船民转解中心地下。(1993年第275号法律公告)

20.芝湾羁留中心(下营)。(1993年第276号法律公告)

21.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中环新填海区D3路中区政府码头2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5年第39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2.万宜羁留中心。(1997年第360号法律公告)

23.九龙马头角道1号1及2楼。(1997年第538号法律公告)

24.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内河码头所占用的部分中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8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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