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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技改专项外汇购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4 生效日期: 1992-06-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2]12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一九九二年国家将分批提取15亿美元结存外汇,专项用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按照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有关精神,购买15亿美元的外汇,由人民银行按70%的比例安排购汇人民币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首先请地方和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购买外汇的人民币总额的70%。
  二、利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技改引进项目年度成交计划,已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下达给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在收到购买国家结存外汇的贷款申请时,应审查以下材料:(1)由国务院生产办按企业隶属关系下达的引进项目年度成交计划;(2)按现行审批程序批准企业技改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可行性报告;(3)项目确属实际对外支付用汇阶段的证明。据此向总行申请购汇贷款额度,并附上述三项材料。总行审查后,即向有关分行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各有关分行收到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后,按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贷款。
  三、使用国家技改专项结存外汇、必须和引进技术、设备等的进度密切结合,在实际对外支付进口用汇时,才能购买国家外汇,不得预先用人民币买成现汇存到专业银行。严禁将这笔外汇汇到境外银行生息和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四、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三年内还清,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购买外汇贷款的利率,一律按照现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即月息7.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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