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5〕13号
2005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5)70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4.382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西三环路东、郑上路北;
2.化工路两侧、电厂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中原区中原乡:后牛庄村1.2856公顷、冉屯村7.3303公顷;
2.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25.766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4日至2005年8月1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