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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5 生效日期: 1986-03-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工商20号文件关于“登记换证应与检查清理同步进行,边清理、检查,边换发证照”的规定,现将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换证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清理广告宣传,整顿广告经营的几点意见》发出之日起,新开办的广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按以下标准收费:
  1.新开办的广告公司,按照《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85)工商2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
  2.新申请兼营广告的单位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标准缴纳费用: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缴200元,省级广告经营单位缴150元,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缴10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缴50元。

  二、广告经营单位今后每年需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凡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前领取证照的广告经营单位,这次一律登记换证,收费标准仍按(82)工商总字102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每年办理年检登记,交纳年检手续费2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每次交纳变更手续费20元。

  三、办理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年检、变更手续所收取的费用,根据(81)财预字第47号及(81)工商总字第15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取5%,用于广告管理和全国性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换证、年检等开支。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按年度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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