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07 生效日期: 1992-05-07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地发96号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地矿部关于“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与水资源管理,认真管好地下水资源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含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局(厅),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本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从掌握地下水动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好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定期对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普查勘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规划的审定。代表国家维护地下水资源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颁发勘查许可证;负责地下水勘查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地下水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集中开采地下水水源地的勘探报告和储量,必须报全国或省(区、市)的矿产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已登记的勘查项目的勘查成果资料要依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进行汇交。
  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单位实行资格审定认证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第14号令规定办理。

  三、归口管理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的审定工作全国性的、跨省(区、市)的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城市和地区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地质矿产部组织审定。省(区、市)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局部范围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由提出任务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审定。

  四、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规划和计划,编制的规划和计划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规划和计划作为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依据。用水单位和个人申请开采地下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自备水源井),必须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发证机关颁发开采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地下水。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对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和超量开采地下水以及由此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及其有关规定有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情的监测预报工作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地下水情预报、年报和公报制度。全国性的、跨省(区、市)及重点城市和地区的地下水情预报、年报、公报,由地质矿产部发布。各省(区、市)的地下水情预报、年报、公报,由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布。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区、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结及市(地)、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按规定做好地下水情(水位、水量、水质等)的监测工作,按期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布地下水情预报、年报、公报提供资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