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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06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

  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由煤代油办公室代管,特案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煤代油办公室委托华能原材料公司投资开发或进口“三材”,参与市场调剂所得的价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煤代油办公室,用于抵补进口钢材、木材亏损;如抵补亏损后仍有盈余时,缴纳55%所得税,留用部分交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煤代油办公室的各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烧油发电机组和烧油锅炉的改造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未经财政部批准的行政性开支。

  四、煤代油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奖金)比照中央机关行政经费的开支标准由煤代油专项资金列支,并在支出项目中单独反映。经费开支计划应于年初报财政部核批:年度终了后向财政部报送经费开支决算。

  五、煤代油办公室应将华能各公司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煤代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压缩烧油和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国家重点工程专项基金建设计划,煤代油专项收入报表等应在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同时,报财政部预算司、工交司和国家税务局各一份。

  六、华能各公司应按不同的企业性质,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等制度。
  华能发电、精煤、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华能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供销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七、华能原材料公司代理煤代油办公室经营“三材”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一律并入利润总额,缴纳55%的所得税。

  八、华能实业开发服务公司对华能系统内和对外的业务要分开核算。对外业务照章收费,依法纳税;对内业务按保本微利原则收费。公司盈余,应缴纳55%所得税。

  九、华能发电公司组织高价燃料发电,向用户加收的两分钱,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文规定免缴所得税、调节税,专项用于油机改造,不得挪作管理费开支;其他业务经营所得,单独核算,缴纳55%所得税。

  十、华能科技发展公司按照财政部[88]财税国字第 034号文规定,经营所得予以免征1988-1989年两年的所得税,免征的税款交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应全部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华能精煤、工程技术开发、综合利用公司的经营所得,缴纳55%所得税。

  十一、华能各公司税后留利应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奖金福利,相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留利的具体分配比例报财政部核定。
  华能各公司的税后留利交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二、华能各公司应于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务决算。由煤代油办公室汇总转报财政部核批。
  以上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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