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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10 生效日期: 1984-11-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盲人聋哑人协会:   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担负着翻译、业余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任务,这是一项体力和脑力并用的复杂劳动,也是各级协会和聋哑人较集中的福利工厂必不可少的工作。
  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聋哑学校教师的工作是相同的。为此,经研究决定:根据教育部(56)计董字第30号关于发给特教教师15% 附加工资的规定和1979年教育部与国家劳动总局重申此规定的精神,凡专门训练或自学成材,经考试合格,能胜任教学和翻译者,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 15%的特教津贴。所需经费,在不增加预算的情况下,从所在单位的经费中调剂解决。调离现职,不担任手语教学和翻译者,不再享受特教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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