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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矿企业办学和向厂矿企业集资办中、小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11 生效日期: 1984-10-11
发布部门: 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 (84)教计字199号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视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通过多种渠道集资办学,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厂矿企业办学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为了使厂矿企业办学和集资办学健康发展,现就几个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集资办学,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尚未发布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尽快商请有关单位就厂矿企业办学和集资办学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在制订集资办学的经费标准时,既要考虑办学的实际需要,又要照顾厂矿企业等单位的负担能力。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在集资办学过程中,如果发生矛盾和争执,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面,通过协商解决。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些规模很小,职工居住分散,确实无力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其职工子女,由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就近入学。除按规定学校收取学杂费外,不要硬性摊派办学经费。

  四、集资办学所得经费和物资必须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严禁挪作他用,或利用集资所得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五、军队干部子女入学问题,应按教育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六三年十月五日《关于军队干部子女学校移交教育部门接管的通知》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办理,即:“军队干部子女的入学问题,由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就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统一安排”,“按国家规定收学杂费用,不要额外收费”,“部队驻地无学校而又需要办学校的,或学校容量有限的,当地政府要有计划地在这些地区新建或扩建学校,部队应予协助。地方暂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部队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办一些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部队自办的子女学校,应在教学、教材、师资配备、培训方面予以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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