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02 生效日期: 1993-06-02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九条及《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公、检、法、部队及公民个人等,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培训;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外,兼办的各种非学历培训;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职业技术教育及小学、初、高中。
  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进行内部培训,或者为推广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培训、且不向社会招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开展各类基础教育、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助学性质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贯彻“适应需要、提供服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办学原则。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外国友好人士损资助学、合资办学。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委员会是对本市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协调、监督、指导的组织,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教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办学者进行审批、发证、检查、指导和管理。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委托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代管。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基本条件
  1.有体现办学宗旨、实现培养目标的办学方案和教学计
  2.有适应教学、胜任教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数量足够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3.有能保证正常教学的校舍、教学设备、教材、教学大纲、食宿条件、实习场所及图书资料;
  4.有切实可行的财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三帐一表”(总帐、明细帐、现金帐、会计报表)。
  5.有健全的领导机构。领导成员的思想品德要好,作风正派,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日常校务工作。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书面审查。办学者需递交申请办学报告,如实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审批表》。属于单位办学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属公民个人办学的,本人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或工作单位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有对办学人政治思想表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定,出具身份证或留职停薪或离(退)休证明。同时附办学条件书面资料。
  国家在职人员个人不得申请办学。
  2.实际考察。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须经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实际考察并审定招生计划。凡具备办学条件,方可办学,并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发给《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举办高等教育层次的学校,需报省教委审批。外地来我市办学,经省教委签署意见后,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办学管理
  1.学校的领导、教师、管理人员要为人师表,职责分明。其姓名、照片、职称(技术等级)须在学校张榜公布。少数特殊专业,教师要挂牌授课(含实习、实验课)。
  2.学校要制订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开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实验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在教育思想、教学内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学员实际和本专业特色的办学新路子。
  3.为保证社会力量办学正常管理和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建立学员登记注册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班主任工作制度、学员手册、学员成绩档案。学员结业时,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员由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并经盖章验印,方可有效。
  4.检查评估是实现教学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制度。在全面检查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评估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素质、收费项目、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须遵守下列规定: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学校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要严格按照合工商广字(89)125号文件精神办理,广告内容须与实际办学条件、专业相符。未经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批过的招生广告一律无效,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学校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凭证须经税务、财政部门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前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认可,并在广告宣传内容上注明,实行明码标价。同时接受教育、工商、税务、财政部门的监督。
  4.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类别、层次、性质。变更办学单位或办学人及校名,均应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5.实行“季报年审”制度,学校每期招生人数及经费收支情况,分季度向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汇报。每期学员结业前发证验章时,办学单位应按学杂费总收入的百分之三比例及时向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应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根市教委颁发的《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评估标准》,对于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影响较坏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由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分别给予勒令退还学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广告宣传,停办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