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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2-24 生效日期: 1950-02-24
发布部门: 政务院
发布文号: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二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为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封建买办的官僚军阀底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的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现在全国人民已得解放,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与发展生产,特规定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办法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作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烟毒较盛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应把禁烟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进行顺利,得设禁烟禁毒委员会。该会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织,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

  三、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尤应注意在播种之前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的进行禁种。

  四、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

  五、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我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

  六、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记(城市向公安局,乡村向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隐不登记者,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戒烟戒毒药品的供应,应由卫生机关统一掌握,严防隐蔽形式的烟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中央直辖盛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区情况,依据本禁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并于批准后,印发布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希即依照执行,并转令所属遵照。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严禁 政务院 通令 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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