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5 生效日期: 1988-07-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营[198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接前石油部(现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油财[1988]27号)。要求对石油自营施工工程免征营业税,据该公司介绍,其所属油田内部工程建设和钻并等单位,是承担油田内部工程建设和钻井任务,历来作为自营建设单位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但由于原油价格偏低,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生产成本日益增高。目前,石油企业资金短缺较大,特别是产量递减等原因,1987年已发生全行业亏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为支持石油生产和照顾石油生产上的实际困难,决定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勘探、钻井等)取得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对其地面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