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改革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供销社主要阵地在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发展基础是农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市供销社在逐步解决经济转轨所造成的困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的同时,致力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供销社历史包袱沉重、体制机制滞后、职工队伍老化、流通方式落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势在必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新时期供销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供销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作用,在城乡统筹中探索开辟一条改革发展的新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和合作制原则,集新农村建设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为一体,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建设现代营销网络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社,把基层供销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坚持社企分开、开放办社的原则,改造供销社联合社,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使之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从整体上提升供销社的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使供销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的带动力量。
  三、主要任务
  全市各级供销社要着眼于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搭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平台,推动供销社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各级供销社要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06〕52号)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履行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指导调度职责,重点抓好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流通网络建设。要通过新建、改造、重组、联合等形式,将培植龙头企业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首要任务,加快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品配送中心,使其成为沟通城乡商品流通的枢纽。要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作用,采用现代经营方式,加快新型网点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网络终端。要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科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农资经营与技术服务的一体化。要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为龙头,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形成生产生活资料和农副产品双向流通格局。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构建分散回收、集中分拣、市场交易、综合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二)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以现代商品经营为基础,整合带动其他经营服务和文化项目形成的农民社区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开展为农服务的创新,集经营性、公益性和中介性服务于一体。要根据村庄、人口分布、消费结构和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特点,结合各市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规划,合理布局选址;要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日用品超市、农资连锁店等经营性项目为基础,以沿海线、交通线、城郊线为主线,以大村、强村、中心村、集市村为重点,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科学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提高农民社区生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整合注入农村的相关资源,为各级各部门、单位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要与旧村改造、新农村示范村、“文化大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及“乡村阅读工程”等建设相结合,做到资源共享,互利多赢,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优势,实行镇、村、社有机结合,搞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文体器材,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绕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涉农产业和产品,着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联合开拓市场,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要抓好市、县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运作,通过培训引导、联合发展、产业带动,把工作落脚点转到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上来。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社等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支持其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国家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四)大力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革重组。基层供销社是供销社的基础,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要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新建为主,创新经营体制和运营机制,充实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上下联系的紧密组织体系。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基层供销社职工和农民共同参股,并按照合作制原则和供销社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把基层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资产重组,按区域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社。对没有基层供销社的镇,要组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开展跨区域服务,也可以依托社有资产,通过农民自愿入股新建基层供销社。各地制定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基层供销社都可以参照执行。基层供销社要积极参与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功能。要在发展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同时,培养和凝聚农村中的优秀生产经营人才,提高为农服务的综合实力。
  (五)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特点,加快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合理安排产权结构,建立相应运作机制,保持有效控制力,实现为农服务与自身发展相统一、相协调。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围绕供销社主营或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和“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提高农村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创新供销社联合社运行机制。市、县两级供销社联合社要切实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责,完善社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要根据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要求,适应为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对社有企业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供销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本级供销社联合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其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供销社联合社在供销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县级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核定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另行制定。各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资金安排。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在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妥善解决土地问题。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所需新增土地,各市区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关镇(街道)、村(居)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作价入股、租赁的形式与供销社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为镇(街道)、村(居)商业网点配套的生产基地、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各级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的优惠政策和做法,同样适用于供销社。妥善处理供销社历史包袱,对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四)推动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供销社根据为农服务的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供销社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享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对供销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在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供销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从资金调剂、土地供应等方面支持供销社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渠道,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五、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供销社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树立支持供销社发展就是支持“三农”的理念,把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帮助各级供销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赋予供销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要引导各级供销社明确其新时期的定位和发展途径,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加强各级供销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增强队伍的活力。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改革为动力,在服务中发展,在竞争中壮大,积极适应市场化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竞争力,不断开创供销社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