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加强农村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0 生效日期: 1988-07-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自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四号文件以来,我国农村户办、联户办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逐步出现了一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据统计,目前农村私营企业有18.23万家、雇工298.8万人,资金94.5亿元,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1%、83和84%。这些农村私营企业大多是在户办(包括个体办、合伙办)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乡镇企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和流通中活跃的因素,是振兴农村经济不可忽视的力量。它们在促进生产、繁荣市场、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都显示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受旧的观念特别是“左”的观念的影响,以及前一阶段国家对私营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给农村私营企业发展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一是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私营企业者心存疑虑,担心国家政策变化;二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保障,有些单位和个人对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甚至敲诈勒索;三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并出现了雇用童工、安全条件差等现象;四是有关主管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给工作带来困难;五是管理和服务工作跟不上,管理体制混乱,在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村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搞好管理、监督和服务,繁荣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精神,现就农村私营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的法规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个人调节税的规定》,是针对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既要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又要加强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制定的,既是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有关主管部门保障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制止非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贯彻这三个条例和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原则,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农村私营企业,必须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做到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二、要加强业务规划、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是农村私营企业的管理部门之一,要与工商、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配合与协作,根据合理分工,各负其职,协商办事,共同管理的原则,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①要在制定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时,把私营企业作为乡镇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并从发展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上加以指导;②要协调各方关系,积极帮助农村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③要帮助建立健全财务、质量、设备、物资、技术、计量、信息、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④要帮助私营企业建立账户,搞好财会、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⑤要在供销、物资、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方面,组织和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服务,使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⑥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农村私营企业者和雇佣职工进行经营管理、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培训,促进农村私营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强企业素质。

  三、要坚持发展乡镇企业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一、四号文件和(1987)五号文件精神,乡镇企业是农民在国家宏观经济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兴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企业的总称。它包括乡(含区、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兴办的集体企业,以乡村农民集体经济为主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农户(含个人、合伙)兴办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实行股份制及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包括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政企分开、责权利紧密结合的新型经营管理制度,其所有权不变。企业原有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仍属举办该企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企业实行上述经营管理制度而随意将其变为私营企业,已按私营企业对待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同时也要防止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私营企业和户办企业,强行捏合,平调、升级为集体、联营或合作企业,重犯过去“左”的错误。总之,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不仅要重视乡村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发展,而且要重视鼓励、引导和促进户办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与发展。

  四、要维护农村私营企业的台法权益
  除国家法律法律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甚至敲诈勒索等侵权行为,私营企业要运用法律武器自卫。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予以制止。与此同时,要对农村私营企业加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遵纪守法和职工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对于少数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私营企业,要主动协园工商、税务、物价、计量、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要鼓励和引导农村私营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
  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拓展,多方寻求经济联合,已形成私营企业新的发展趋势。各地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与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在劳力、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联合,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组合,不断形成新的生产力,推动私营企业向社会化生产方向发展。

  六、要搞好农村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帮助私营企业正确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本着既要有利于调动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限制其过多用于个人消费,以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进行分配,既使私营企业经营者有利可图,又能保障私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资本效益。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