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4)银发字第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市分行:
为了改变目前储户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储蓄存款,以及计息办法不合理的状况,以利于国家有计划地运用资金,现对定期储蓄提前和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修改如下: 一、提前支取的计息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不论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的金额,一律按实存期利率九折计息;在此期限之前提前支取的金额,仍按实存期利率计息。
二、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以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为限,分别计息。
1.凡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之前过期的储蓄存款,在此期限之前提取的,仍按原存期的利率计息;在此期限之后提取的,其过期部分利息,实际分段计息: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之前的这段时间按原存期的利率计息;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之后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凡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之后到期的储蓄存款,以及本通知下达后新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未取,其过期部分利息,一律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华侨定期储蓄存款提前和过期支取的利息,仍按《章程》原定计息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