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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01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
  “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去向统计表”和“城镇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为季度累计报表,每季度填报一次。第一季度报1-3月的数字;第二季度报1-6月的数字;第三季度报1-9月的数字;第四季度报1-12月(全年)的数字。每季报送日期,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出。
  “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待业人员计划表”为年报表,年末填报一次,在报送“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时要附典型调查材料。报送日期,同上第四季度报表时间。
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
  1、城镇待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两部分:
  (1)待业青年: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末能升学、参军的待业人员。
  (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男26岁至50岁,女26岁至45岁的待业人员。
  不包括:
  (1)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2)由国家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农1林、牧、渔场(包括知青场、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
  (3)已安排到各种类型小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
  (4)准备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5)在统计时点已参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家属工、集体工等人员;
  (6)有劳动能力,需要特殊安排的盲人、聋哑人;
  (7)个体劳动者;
  (8)家务劳动者。
  2、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家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包括统计期内新从事固定性工作的人员(含合同制工人),也包括年末或季末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以及参军、升学者。
  3、本年(季)等业人员总数:
  指统计期内需要安排就业的所有待业人员数。包括两部分:
  (1)上年末结转的待业人员数:指上年末尚末安排就业需转到下年度安置的待业人员数。
  (2)本年(季)新增的待业人员数:指统计期内新增加的待业人员数。包括三部分:
  A 自然增长的待业人员:指当年新成长的待业人员。
  B 机械增加的待业人员:指统计期内迁入的(包括农转非)指已安排就业,因各种原因(包括因企业、网点关停而辞退或本人辞职不干)而又再次待业的人员。岗位转移的人员:指上期被已统计在就业人员之内,在本统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经过办理手续进行工作岗位转移(主要是临时性工作、个体劳动者通过招工转入全民或区、县以上集体),又被统计在就业人数内的人员。
  4、本年(季)内作除安置就业外,其它原因减少的待业人数:指统计期内因升学、参军、搬迁、判刑、死亡等原因而减少的待业人员人数。
  5、招工:
  指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以及合营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办法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录用的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区、县以下集体、个体、临时性工作从业人员中招工的人数。
  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签定合同使用的劳动队、临时工和季节工和从农村人口中招工的人数。
  6、指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当年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包括从区、县以下集体、个体、临时性工作从业人员中补员的人数。
  不包括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补员人数。
  7、区、县以上集体:
  指直辖市、省辖市 、地区辖市、县、市辖区的各主管局(公司)直属集体所有制工业、建筑业、农、林、牧、渔扬、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物资供销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公用事业及信用社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8、全民所有制单位办集体:
  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如家属(知青)工厂、农场、商店、运输队、搬运队、托儿所、幼儿园等。包括主管机关为安排本单位富余职工和待业子女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当其与区、县以上集体发生交叉时,则计入到本项中。
  9、劳动服务公司办集体:
  指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当其与区、县以上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办集体发生交叉情况时,均统计到本项内。
  10、群众自办集体:
  指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店、社组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
  11、其它集体:指不属于7、8、9、10类集体的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
  12、个体劳动者:
  指待业人员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个体经营执照,从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业、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劳动者。不包括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个体经营者。
  13、临时性工作:
  指由基层劳动服务公司(站)组织介绍到全民、集体以及其他各单位从事各种临时性生产、劳务等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工作。包括计划内、外和季节性的临时用工。
  14、第一产业:
  指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15、第二产业:
  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16、第三产业:
  指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
  17、各种合营及处资经营单位:
  指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集体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合营单位的就业统计,以合营中的一方为主进行。含集体单位的可按灯划分计入各类集体;华侨、外资经营的暂计入其他集体。
  18、培训:
  指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为期满三个月以上的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包括文化补习。
附:一九八年( )城镇待业人员就业计划表计划表一九八 年( )
   (    )城镇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表1
 附表      单位:万人    【1986】劳人培函5号
 ┏━┯━┯━━━┯━━━━━━━━━━━━━━━━━━━━━┯━┯━┓
 ┃ │ │   │                     │个│临┃
 ┃ │ │全民 ├─┬──┬──┬────┬───┬──┬─┤体│时┃
 ┃地│合│所有制│ │区县│街道│全民所有│劳动服│群众│其│劳│性┃
 ┃ │ │单 位│计│以上│办 │制单位办│务公司│自办│他│动│工┃
 ┃ │ │   │ │集体│集体│集  体│办集体│集体│集│ │ ┃
 ┃区│计│   │ │  │  │    │   │  │体│者│作┃
 ┠─┼─┼───┼─┼──┼──┼────┼───┼──┼─┼─┼─┨
 ┃甲│1 │  2 │ 3│ 4 │ 5 │ 6   │ 7  │ 8 │ 9│10│11┃
 ┠─┼─┼───┼─┼──┼──┼────┼───┼──┼─┼─┼─┨
 ┃ │ │   │ │  │  │    │   │  │ │ │ ┃
 ┗━┷━┷━━━┷━┷━━┷━━┷━━━━┷━━━┷━━┷━┷━┷━┛
  各项关系:(1)=(2)+(3)+(10)+(11);(3)=(4)+(5)+(6)+(7)+(8)+(9)。
  补充资料:
  1.上年末期临时性工作到达的人数__;本年(季)末临时性工作到达的人数__。
  2.本年(季)内对待业人员进行培训结业的人数__;其中劳动服务公司培训结业人数__。
 一九八 年(  )
 (  )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去向统计表统计表
 一九八 年(   )
      (    ) 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
              劳人报表第1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万人 【1986】劳人培函5号
 ┏━┯━━━━━━━━━━━┯━━┯━━┯━━━━━━━━┯━━━━━┓
 ┃ │本年(季)待业人员总数 │本年│除安│本年(季)末实  │     ┃
 ┃地├─┬──┬──────┤(季)│置就│有的待业人员数 │本年(季) ┃
 ┃ │合│上年│本年(季)增加│安置│业外├─┬──────┤安置就业净┃
 ┃ │ │末结│的待业人员数│待业│其他│合│其中待业青年│增的人数 ┃
 ┃ │计│转的├─┬────┤人员│原因│ ├─┬────┤     ┃
 ┃ │ │待业│合│其中由 │就业│减少│ │计│其 中  │     ┃
 ┃区│ │人数│计│就业转 │的人│的待│计│ │    │     ┃
 ┃ │ │  │ │待业的 │数 │业人│ │ │女青年 │     ┃
 ┃ │ │  │ │人数  │  │数 │ │ │    │     ┃
 ┠─┼─┼──┼─┼────┼──┼──┼─┼─┼────┼─────┨
 ┃甲│1 │ 2 │ 3│  4  │ 5 │ 6 │7 │8 │ 9   │ 10    ┃
 ┠─┼─┼──┼─┼────┼──┼──┼─┼─┼────┼─────┨
 ┃ │ │  │ │    │  │  │ │ │    │     ┃
 ┗━┷━┷━━┷━┷━━━━┷━━┷━━┷━┷━┷━━━━┷━━━━━┛
 各项关系:
   (1)=(2)+(3)=(5)+(6)+(7);(4)=表1
 附表(1);(5)=表2(1);(7)=(1)-(5)-(6);
   (10)=(5)-(4)=表2(1)-表1

附表(1)
    一九八 年(  )
    (   )城镇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万人
 ----------------------------------------
 |地|全年|                       |     |   |
 | |待业|-----------------------|除安置就业|年末待|
 | |人员|合|全所所有|区、县以|其它各|个 体|临时性|外其他原因|业人员|
 | |总数| |制单位招|上集体招|种类型|劳动者|工 作|减少的待业| 数 |
 |区|  |计|工和补员|工和补员|集 体|   |   |人 员 数|   |
 |-|--|-|----|----|---|---|---|-----|---|
 |甲| 1 | 2|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 |    |    |   |   |   |     |   |
 ----------------------------------------
 各项关系:(1)=(2)+(8)+(9);(2)=(3)+(4)+(5)+(6)+(7)
劳人报表第2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万人    (1986)劳人培函5号
 ------------------------------------------
 |地|合|全民所有制|    集 体 所 有 制 单 位       |  |  |
 | | | 单位  |                        |个 |临 |
 | | |-----|------------------------|  |  |
 | | | |招|补|计|区县以上 |其它各种类型集体        |体 |时 |
 | | |计| | | |集体   |                |  |  |
 |区|计| |工|员| |-----|----------------|体 |性 |
 | | | | | | |小|招|补|小|街 |全单|劳公|群 |  |  |  |
 | | | | | | | | | | |道 |民位|动司|众 |其 |动 |工 |
 | | | | | | |计|工|员|计|办 |所办|服办|自 |它 |  |  |
 | | | | | | | | | | |集 |有集|有集|办 |集 |者 |作 |
 | | | | | | | | | | |体 |制体| 体|集 |体 |  |  |
 | | | | | | | | | | |  |  |  |体 |  |  |  |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项关系:
   (1)=(2)+(5)+(15)+(16);(2)=(3)+(4);(5)=(6)+(9);
   (6)=(7)+(8);(9)=(10)+(11)+(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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