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工[1988]72号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一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由支付离退休金的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二、由所在单位仍然支付工资的出国人员,可按单位所在地区职工补贴标准发给价格补贴。
三、在职带工资异地上学的大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执行支付工资单位所在地区的价格补贴标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支付。
四、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中的“自有资金”,是指企业的税后留利。
五、有些地区提出,军队系统价格补贴资金如何负担,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商定,由军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