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14 生效日期: 1984-03-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 加强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奖金发放。 各级编制主管部门,要抓紧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编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编制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本着精简原则,实行定编定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执行, 不得擅自和变相增加人员、 编制。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人数核拨经费;一九八三年末实有人数已经超编的,对其超编部分, 要减拨公用经费。 各级行政机关不准从所属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协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除必需的季节工外,不准长期雇用临时工。对已借调的人员和长期雇用的临时工,要限期清退。要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奖金、补贴、福利制度,凡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项目,提高发放标准的,都要坚决纠正。从一九八四年起,凡滥发的一律退回,情节严重的,还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 努力节约公用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一九八四年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除业务费基本维持一九八三年的水平外,其余部分要比上年实际开支压缩10-20%。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开支,也要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压缩,企业的管理费,要在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除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折旧费、生产性修理费等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开支外,其余项目应当比上年实际开支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压缩会议费,控制差旅费,节约办公费,并整顿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严禁动用公款(包括预算内、外各种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违反者一律由批准人负担。今后三年内,一般不再批准购买小汽车;个别单位确需购置的,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审查批准。严格公用租房的审批制度。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无法调剂、非租房不可的,中央级行政单位要分别报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审批;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省、市、自治区作出租房审批规定。凡未经批准自行租房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 严禁挪用行政、事业费去搞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基本建设,应当报经同级计委批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基建计划时,也要适当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基建投资。用自有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纳入自筹基建计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批准。自一九八四年起,如发现有挪用行政、事业费搞基本建设的,应当如数扣减其经费预算。
  四、 加强物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消费性的高级家具、设备,要从严控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业务需要的各种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有计划地进行,防止盲目重复购置。凡是国内能解决的,就不要进口;凡是现有设备能用的,就不要新购。对大、中型设备要提倡专管共用。本单位利用率不高的,可面向社会,对外开放;长期闲置不用的,主管部门应设法调出,做到物尽其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和在用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五、 加强定额管理,合理调整单位预算基数。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和调整经费预算定额。从一九八四年起,凡是已经有定额的支出项目,要按定额核拨经费。一时难以建立定额的项目,或者不能按定额核算分配经费的,也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原来的预算基数重新审定,预算基数过高的要减下来。在预算执行中,凡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动的,要及时调整预算。因预算没有及时调整而形成的结余,应于年终收回或抵作下年度预算拨款。
  六、 加强预算外资金和差额预算单位的收支管理。 要对行政、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切实加强管理。 按规定应纳入预算内的收入, 不得放在预算外。凡利用国家财力、物力而取得的收入,应首先用于冲抵国家人力、财力、 物力的消耗,或抵补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改善工作条件,不得滥支乱用,更不得化公为私。各单位所有的预算外收入,都要通过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坚决取缔私设的“小钱柜”。有经常性固定性收入,并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合理组织收入,节约使用资金。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严禁乱收费、乱涨价。 凡未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办法, 应当停止执行;收费标准偏高的,应坚决降下来。 否则, 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向群众传达,以利发动群众,监督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