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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1997)7号文件)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6 生效日期: 1997-03-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目前,我市市和“两市一地”及各区市县党政群机关普遍超编,为防止机构编制 继续膨胀,确保全市各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重庆直辖市的顺利建立和平犰过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持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冻结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停止补充人员。从现在起至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以前,市和“两市一地”及各区市县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含控编数、下同)、领导职数继续冻结。继续停止办理党政群机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事宜。原则停止使用空编,停止从企业和其人事业单位调进人员,个别确因工作急需,只能在机关之间调剂解决,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委会审核同意使用编制后方能调入。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涪陵市和所辖枳城区、李渡区以及永川市、綦江县要保持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相对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编单位庆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选用,确需补充人员的要从严控制,须经同级编委会同意后,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择优录用。已经完成机构改革试点的永川市、綦江县如需调整完善已实施的方案,要严格按审批程序上报,经批准后进行。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和推广机构编制制管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和建立机关编制约束机制的新形式,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机构编制管理要继续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审批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
  市和“两市一地”以及各区市县凡增设或调整党政工作部门,增加行政编制等事宜要专题报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各经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由上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同时,为保证我市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遵守纪律,不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更不要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各种手段进行干预。凡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下发的领导讲话凡涉及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等方面问题的,必须符合中发(1993)7号文件精神,并事先征得编制部门的同意。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抵制,真正做到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四、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把关。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共同把好机关人员的“进口”关,疏通“出口”。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编制而自行调动手续,不得核发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对机关中符合规定的自然减员和符合政策的调出人员,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开好“绿灯”。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以及其他违反纪律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市编委办公室要在近期内对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六、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强化管理,落实措施,使其精干高效。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思想、作风、组织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住、管好。同时要认真做好全市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待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后积级稳妥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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