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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17 生效日期: 1981-03-1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81]教计资字04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已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执行。
附: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每周任课时数在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5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6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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