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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部关于下达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11 生效日期: 1981-03-11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批准的原则,我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试点工作。为了把此项工作做好,并征得外交部同意,现将本部拟订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为了扩大出口,进一步打出去做生意,增加外汇收入,我部所属各总公司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原则下,充分利用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的信誉和在外贸实务中所取得的经验,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平等互利、协调一致,自负盈亏、独方核算的原则,先易后难,由小以大,逐步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特暂作如下规定:
  一、任务
  1.合营企业的任务是积极推销我出口商品,逐步扩大我出口商品阵地,赚取外汇,为国家积累资金。合营企业可以做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的代理,可以按买断方式经销国货,也可以经营进口代理业务和期货贸易,同时允许经营其他国家的商品。
  2.大力开展商品市场和国际贸易政策法令、经营管理和贸易作法等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提供商情和有关问题的报告。
  3.学习驻在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国际贸易知识水平,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外贸易专业人才。
  4.对外贸易运输可根据国际航运的特点和习惯作法,选择较好的地区和合营对象,逐步组建合营企业,进入国际航运市场,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报批
  各总公司在国外开办合营企业,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提出具体方案并附协议草案和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文件报上级审批,经批准后才可对外商签协议,组建公司
  凡要在香港澳门地区开办合营企业,必须报国家进出口管委会和中央港澳小组审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办合营企业,要报部审批并由部汇总按季向国家进出口管委会备案。
  报审方案内容应包括对开办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合营国家的法律和税收规定,合营对象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作法、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经济收益和货源保证等情况。

  三、资金来源
  开办合营企业所需资金,由各有关民公司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投资额的大小,可根据业务需要由总公司确定。我方投资比例,如所在国法律已有规定,应按规定办理;假若未作规定,可结合业务需要,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订定,但我方应争取多占一点。

  四、企业管理
  合营企业是独立法人,最高领导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研究、讨论并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章程一经确定,我派出的干部应遵守企业章程,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有关总公司和我驻当地使领馆与商务机构不要干预他们的正常活动,让他们行使业务自主权。企业代表在参与董事会制订经营方针、政策时,要按总公司的指示和意图阐明我方立场和意见,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不强加于人。我方人员应定期向总公司作出有关合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报告。
  为了适应合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各总公司应相应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和帐目管理办法,单另立帐。合营企业所得利润,是属计划外业务收益,暂不上交,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使用。

  五、派出人员
  派出人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懂驻在国语言或通用外语,熟悉外贸业务和商品知识;有独立对外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外销员应取得外贸部颁发的外销人员合格证书。派往合营企业的干部,由各有关总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挑选,报经部人事局审查批准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派出。
  派往合营企业的干部不宜太多,重点选派符合条件的骨干力量任职,多雇用当地职工,利用他们的经验和关系发展业务。派出的人员要积极工作,谦虚谨慎,不断学习当地的先进管理经验,搞好调查研究,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风,与合营各方搞好合作。
  派往企业的干部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遵守驻在国的法令、政策、以礼待人,不卑不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始终保持社会主义国家干部的思想作风,拒腐蚀,不合污。
  派往企业的干部,可按我驻外机构人员规定的期限休假。工作期限暂按四至五年掌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六、生活待遇
  派往合营企业干部的工资,是按当地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按同职同酬原则确定的。根据目前我驻外人员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合营人员的具体情况。根据目前我驻外人员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合营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其工资收入暂作如下规定:除企业开支外,有关个人医药、住房、交通(包括购置汽车、家具)和必要应酬等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伙食费可根据我驻外使团规定,每人每月应食用的食品).(鸡、鱼、肉、蛋等)定量标准,按当地的物价不折价,包干发给个人;个人国外服装零用费也在其工资中支付,标准可高于同级驻外使馆人员百分之十;剩余工资单另立帐积存,暂不上交,以应急需。
  合营企业干部的出国制装费,按我派驻联合国机构工作的同级人员的标准发给,国内工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上述办法先试行一个时期,以后再总结修订。在试行过程中,如派出人员生活上确有困难,可在剩余工资中拿出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助费用发给个人,具体由总公司掌握。

  七、组织领导
  派往国外的合营企业干部,政治思想工作接受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的领导。派出的党员,凡有条件的应建立党小组,按是参加组织生活,并缴纳党费。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注意保密,对外不公开。党的组织由我驻外使领馆党委领导。

  八、内部工作
  1.合营企业工作比较复杂,我又缺乏经验,各总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专门班子,配备得力干部,把合营企业管好。
  2.在国外开办合营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规定。各总公司要对合营国家的法律进行了解并认真研究,只有在法令许可、确保投资各方权益的情况下,我才可考虑开办合营企业。
  3.开设合营企业要慎重物色对象,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熟悉市场情况,有一定销售渠道或具有专业技术的公司与其合营,以有利于扩大我商品的推销。
  4.开设合营企业要考虑有没有货源保证。当前外贸体制正在改革,总公司经营权部分下放,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下,同各省、市、区分公司和生产单位搞联合经营,以确保稳定的货源。
  5.对已开办的合营企业,各总公司要制订出财务预算和经营规划,并要掌握合营企业的业务进程和财务情况,按季向部作出书面报告。
  6.对派出人员要严加管理,定期检查他们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对工作上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对不称职者应随时撤换。
  上述规定,一般适用于各总公司在国外开办的独资公司,但派往独资公司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应同派驻国外的公司代表一样,不能享受合营企业人员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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