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工新字第0940314704号
台北县政府为将该县辖区内县道公路委托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代为管理,经双方同意依本契约条款履行并签订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契约依公路委托管理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第二条 委托机关:台北县政府。
第三条 受委托机关: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
第四条 本契约用词之定义如下:
一、委托管理:系指公路之修建、养护与管理业务。
二、公路之修建系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如铺面、边沟新建等)及修复工程;公路之养护,指经常养护及抢修工程;公路之管理,指公路设施之维护及交通管理业务。
三、公路主体设施:系指公路之路基、路面、路肩、桥梁、隧道、排水沟渠、行车安全设备。
四、附属于公路之必要设施:系指在公路主体设施之外,为配合整体交通需要所设之人行道、人行陆桥或地下道、照明,交通管制设施等及排水沟渠(区域排水)。
第五条 委托管理范围:
一、委托公路范围:台北县政府辖区内县道公路(路线资料详附件)。
二、委托管理业务:系指公路之修建、养护与管理业务。
三、委托管理项目:公路主体设施(含公共设施管线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点所列事项)。
四、委托管理范围以公路主体设施为限,其附属于公路之必要设施,除属于道路主体部分路权范围内之中央分隔岛及栽植于其内之行道树外,仍由委托机关自行管理。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间:自中华民国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委托机关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基本资料。
二、用地基本资料。
三、附属于公路之必要设施资料。
四、其它事项。
第八条 县道公路用地之权属,仍为委托机关所管有,不因委托管理而变更;在委托管理期间取得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或公地管理权,仍应由委托机关负责辨理并登记之。
第九条 本契约所委托设施,在委托管理期间所需之经费,应由委托机关就所获分配之中央直拨道路养护经费60%(为上限)支应。
第十条 县道遇有拓宽或局部路段改线新辟之必要时,委托机关得委托受委托机关规划、设计、施工,所需经费应由委托机关另行筹款支应(含中央补助款)。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若未依本契约第九条规定于约定期限内拨付受委托机关相关经费,则委托关系失其效力,委托机关即应依法负责管理。
前项经费拨付依行政院主计处拨款后30日内完成移拨之程序。
第十二条 受委托管理期间因受委托管理事项,致生国家赔偿案件,应由受委托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双方对本契约之履行发生争议而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提出异议之一方报请行政院协调解决,如仍有争议,得循行政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办理。
前项双方合意诉讼发生时,以受委托机关所在地,所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委托机关有续约需求时,应于本契约届满前90天,以书面通知受委托机关,并于本契约届满前30天内完成续约签订。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办理,并得由双方协议另订之。
第十六条 本契约自约定日期起生效,至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失效。
本契约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立契约机关:
委托机关:台北县政府
代表人:林锡耀
机关地址:台北县板桥市中山路 1 段 161 号
受委托机关: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
代表人:陈朝信
机关地址:台北县树林市中正路 212 号
中 华 民 国 9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