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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航局关于下发《旅客随身携带利器的运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12 生效日期: 1983-1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民航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省(市、区)局:
  在民航机场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些旅客随身携带菜刀、大剪刀、大型水果刀,尤其是旅游者购置的工艺品刀、剑。此类物品虽不属管制刀具,但为了保障飞行安全,旅客不能随身携带,需加强运输管理。现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制定了《旅客随身携带利器的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于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旅客随身携带利器运输管理试行办法   一、旅客随身携带的利器,系指菜刀、大剪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具和少数民族的佩刀、佩剑等(不含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
  二、旅客乘机携带的各种利器,应由旅客随托运行李交运,但在旅客无托运行李或因时间紧迫来不及托运时,为确保飞行安全又方便旅客,按本办法办理运输手续。
  三、旅客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将随身携带的利器交给安全检查人员,由安全检查人员装入“限制物品保管袋”,并填写交接三联单(格式附后)。交接单第一联交旅客,作为领取物品的凭证;第二联贴在保管袋上;第三联由安全检查站存查。
  四、装有利器的保管袋由安全检查人员送交该次航班的乘务长(员),飞机降落后,在旅客离开飞机前,由乘务长(员)将利器交还旅客,并收回旅客所持的交接单。
  五、民航各管理局对本管理局所有运输飞机的驾驶舱内部要添置能加锁的固定安全集装箱(袋),用于保管收存旅客随身携带的利器,安全箱(袋)的钥匙和驾驶舱门钥匙统一由机务部门和空勤机械员保管。
  六、“限制携带物品交接单”和“限制物品保管袋”,由各地民航制作,交安全检查站使用。
  附:限制携带物品交接三联单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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