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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保健医护人员实行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10 生效日期: 1983-09-10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关于保健医护人员的补贴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经中央保健委员会和我部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经万里副总理圈阅同意,现对他们补贴的办法,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发给补贴的人员,限于直接为中央领导同志从事医护工作的专职保健人员和经常参加会诊的专家。
  二、计发补贴的办法,按上述人员在中央领导同志身边工作的实际天数(包括跟随中央领导同志到外地和疗养的天数)计发。每天的补贴费标准,根据工作繁简、职务(职称)的高低应该有所不同,一般不得超过五角,个别人员可以略高一些。对参加会诊的有名望的专家可每年集中发给。
  三、此项补贴办法,可从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建立之月即一九八三年七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从中央保健费中支出。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办根据上述原则拟定,内部掌握执行,实行一段时间以后,如有必要,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研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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