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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08 生效日期: 1983-09-08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ぉ:   据不少地方报告和来信来访反映:有些地区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包干使用,超过的自理。这样做,不利于伤病较多的残废军人的伤、病治疗。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对这部分人,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请各地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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