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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05 生效日期: 1983-09-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008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在原分配任务数的基础上一律增加25%,作为1983年的全年任务,不再重新计算。 三、从今年七月一日提高征收比例以后,为了做到负担合理、征收方便,今年各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暂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全年数额,以12.5%的比例计算,在年底以前按期足额地上交国库。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即按15%的比例计征。 四、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是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督促所属各单位自觉履行交纳义务,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抓紧今年后四个月的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圆满地完成今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任务。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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