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发(财)(1983)410号
为了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支持群众造林,加速培育森林资源,各级林业部门、农业银行,除密切配合管好用好国家拨付的林业资金外,现将林业贷款的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发放林业贷款,主要是对营造用材林建立商品材基地、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木生产以及国营和社队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给予贷款支持。所需资金,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贷差额包干指标内统筹安排,不另设专项贷款。
二、为适应林业生产的特点,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用途可适当放宽。贷款用途包括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的种苗、肥料、农药等费用的支出,生产工具购置,小型水利设施和必要的劳务支出;在中幼林抚育间伐期间,还可包括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工具。贷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擅自挪用的,必须追回。贷款数额可根据不同生产类型和生产周期区别对待。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规定办理。贷款期限按借款单位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十五年,某些树种确有需要可延长到二十年。贷款还本付息办法,一般应从贷款之日起,每年计收一次利息,从有新增加收入起分年还本;有困难的也可从有新增加收入起,分年付息还本。
三、贷款对象是社队集体、营林专业户、联合承包户或经济联合体;国营林场、采育场和苗圃。贷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领导重视,职工群众营林积极性高;(2)自然条件好,适宜造林、育苗或中幼林抚育;(3)国营、集体单位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个人有承包合同;(4)有县林业部门批准或同意的造林、抚育规划;(5)有还款能力,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手续,由贷款单位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经批准后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根据合同按实际需要,分期发放贷款。
四、我国森林资源不足,木材供需矛盾尖锐,发放林业贷款,对加快造林育林,增加林副产品,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结合国家的营林资金和借款单位的自有资金,有计划地安排并发放好贷款,积极支持林业生产发展。
五、为保证林业贷款的经济效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借款单位,把安排使用贷款与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改变或防止多年来无偿使用资金所产生的弊端。并根据通知要求,协同农业银行审查贷款项目,帮助借款单位签订好贷款合同。对审查确定的贷款项目,应给借款单位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建立必要的检查验收制度,一抓到底,充分发挥贷款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户)每年年终要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使用情况和林业生产发展情况的书面报告,贷款银行和有关林业部门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