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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3 生效日期: 1988-03-23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88)科发保字0355号

海洋所、南海海洋所:
  为了保障科学考察船在远洋考察时的安全,责成院保卫局、资源环境科学局根据有关精神,拟定了《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安全保卫工作皙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科学考察船在远洋科学考察时的安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院领导的指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远洋考察船全体人员应有高度的纪律性,要有法制观念、保密观念、敌情观念。不允许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 远洋考察的安全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推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科考安全。

  第三条 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考察任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由保卫局归口管理。派上船的保卫干部应协助领导,当好参谋,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第二章  出海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人员审查。全体上船队员(包括船员)都必须经过所在单位严格审查。人员名单距开船前半个月报院保卫局备案。对公安部列管人员不得上船;对一些平时思想不健康、有劣迹的人要从严掌握。

  第五条 安全、纪律、保密教育。上船人员集中后,必须进行安全、纪律、保密教育。安全教育由院保卫局协调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组织实施。纪律、保密教育由主持单位的领导组织实施。
  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应根据本次科考的任务和远海海域及国家、地区的军、政、敌情,治安和风俗人情的实际情况,向上船人员提出要求,讲明注意事项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检查。随船保卫干部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对船上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电报房、枪库、驾驶室、主、付机仓、实验室、电源系统、消防设施、救生设施、应急应变设施。查出的问题,必须在开航前全部解决。

  第七条 安全保卫机构。每次执行考察任务,考察船都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民兵战斗组、设立安全员。
  安全领导小组,由考察船领导、科考队领导和保卫干部等人组成。负责部署检查船舶航行、站位作业、停靠外港时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民兵战斗组,由安全领导小组从船员和科考队员中选出人烟组成。明确战斗岗位。主要任务是对敌斗争。船上各部门、各实验室设立安全费,负责本部门的安全。

  第八条 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平时枪支、弹药分别保管,设置专库(柜)存放,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民兵战斗组配备枪支时,必须做到:专人配备,严格保管。防止枪、弹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一且发现枪、弹丢失、被盗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查找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在航海和站位作业中,船上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航海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 考察船通过危险海域、海峡时,安排民兵战斗组成员昼夜值班巡逻、警戒,发现可疑情况时,立即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并注意动向,做好防范工作。当发生侵犯我船的敌对行为时,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自卫反击。

  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和管理。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员要经常对船上的重点部位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保证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船上装载的和实验时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使用和管理制度。实验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明确划出工作场地,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工作场地。要有醒目的警告标牌。安全员要认其履行监督作用,保障实验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对航海、科考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航海、科考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维修。实验开始前对升空和入海的仪器要进行检查,采取确实可行的控制手段,防止丢失、损失仪器的事故发生。

 

第四章  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本船在停靠外港前夕,安全领导小组要向全体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和要求。做好登岸前的纪律、保密、安全教育。做好实验室、各仓、室的清理工作,重要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船停靠外港时,安全领导小组安排科考人员(少数有任务和身体欠佳的除外)配合值班水手昼夜值班。防止未经允许的外国人登船和其它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船停靠外港时,要严格登岸手续,建立登岸登记制度。登岸人员要向值班员交“登岸卡”或在登记本上登记姓名、离船时间等。回船后取回“登记卡”或在登记本上加以注销,超过规定时间要向值班员说明理由。
  登岸人员实行三人以上编组同行,严禁单位独离船活动。在安排团体活动时,领队除亲自抓好安全工作外,还应明确一、二人协助颔队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登岸人员不许进人外国的非正常娱乐场所,不许接触不明身份的外国人,不许以物易物,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一切事情。违者视情节轻重寓意追究。

  第十七条 在外港码头如遇台湾船只,我们不主动登船参观,我们可以邀请台湾船员登我船参观。台湾船员邀请我们登他船参观时,可以在领导小组安排下有组织地登船。所有活动要以民间交流形式进行。停靠外港时,一律不准上外籍轮船。

  第十八条 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人和华侨上船参观,对应邀上船的外国人和华侨,要安排专人接待,值班人员加强巡视,保障安全。

  第十九条 船离外港之前,安全小组全面检查船上所有仓室、清点人数,确认本船全体人员到齐,无非本船人员藏匿后,才可驶离外港。

 

第五章  总结、奖罚
  第二十条 远洋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队在总结考察工作的同时,对安全保卫工作也要作全面总结,由安全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报院保卫局和主持科考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远洋考察中,凡为安全保卫、保密、纪律等方面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船领导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重视安全或明知故犯、玩忽职守,使国家或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除涉外安全内容外,其余条款适用于考察船在领海海域考察、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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