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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09 生效日期: 1983-06-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3公发治6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的管理。这方面的工作,中央领导同志曾三令五申,公安部也多次发了通知、通报。但是,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某些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部门和单位制度松弛,没有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漏洞很多。目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情况仍然相当突出。今年以来,枪支弹药被盗案件即发生七十七起,被盗各种枪一百七十八支,子弹八千五百八十四发,手榴弹九十四枚。大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给犯罪分子用来进行劫机、炸机、杀人等犯罪活动以可乘之隙,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不久前发生的“二王”案件和这次反革命劫机事件都有极为严重的教训,充分暴露我们在枪支弹药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对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中对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加强管理的要求,立即向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对枪支、弹药和炸药、雷管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发现丢失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要一件一件地追查清楚,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直至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不符合配置和佩带枪支的,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公安机关于七月底以前收缴起来。隐藏不报或拒绝交出的,要依法论处。部分地区扩大了党政干部佩枪范围的,要按公安部[83]公发(治)29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进行清理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坚决纠正过来。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持枪人员和枪支弹药保管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枪支弹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里。各单位需要购买枪支,必须按照规定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然后分别向国家指定的单位申请价拨或购买。今后,凡事先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各单位戴帽下拨的枪支一律不予办理购买、运输、持枪手续。不经批准,擅自买卖枪支弹药的,一定要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三、继续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和个人手里的爆炸物品。凡清理收缴不彻底的地方,要集中一段时间,切实做好清理收缴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普遍落实对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的管理制度,一定要把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消耗,纳入各有关单位的生产管理范围,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爆破器材必须集中存放,指定专人保管,领取爆破器材要经领导批准,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严禁个人私拿、滥用和送人。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集中存放于专用仓库内,随用随领。某些地方把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以上,请即报告党委和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迅速进行部署,切实贯彻执行。执行情况请于八月底向公安部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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