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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 十九 条中“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同今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 五条第(四)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规定相抵触。为此,我们报经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 十九 条中“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改为:“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准予依法行使选举权利。”请各级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