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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资定点供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19 生效日期: 1983-04-19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附: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物资定点供应的几点意见   物资定点供应,是产需双方建立固定关系,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有效方法。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定点供应好处很多:一是产需衔接紧密,有利于生产的稳定发展;二是协作关系固定,有利于技术上共同提高,改进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三是合理安排物资流向,有利于组织合理运输与均衡供货,加快物资周转,节省流通费用;四是签订长期定点合同,可以简化分配手续,改进订货方法。
  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曾经在相当大的范围组织过物资定点供应。一九六五年,有1,800个重点需方企业与560个供方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定点供应合同,定点供应量占国家计划供应资源的比重,钢材30%,生铁60%,有色金属54%,煤炭21%,木材49%,硫酸53%,纯碱37%,烧碱33%,工业轴承24%,交流电动机19%,纸袋纸45%。后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和“左”的错误思想影响,计划忽上忽下,定点工作几经周折,目前还有220万吨钢材、40多万吨有色金属、25万吨生铁和木材、废金属等其他一些物资定点供应关系保留了下来,显示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命力和积极作用,受到各方面的欢迎。
  现在“六五”计划已经下达,并且即将着手编制“七五”计划和后十年设想,国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稳定发展时期,为开展物资的定点供应提供了有利条件,国务院各工业部门也纷纷提出扩大物资定点供应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这项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总结历史经验,将物资定点供应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力开展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组织定点供应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无论是中央管理的物资,还是各级地方管理的物资,对符合条件的下列用途,都应当组织定点供应:(一) 标准定型产品的生产用原料、辅料和配套产品;(二) 工业、交通运输企业需用的专用材料;(三) 大型企业常用的生产维修用料和备品配件;(四) 厂矿企业常年生产消耗的大批量燃料;(五) 一个城市常年需用的原材料和燃料;(六) 大型建设项目需用的建筑材料。
  定点供应的条件,还要求供方生产稳定,需方用途稳定,运输有保证。每一交货批量达到发运起点的才能组织定点直达供应 (特殊的专用材料、 同城定点或短途运输不在此限);不够发货起点的一般应中转供应,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定点的中转供应。
二、 组织定点供应的步骤与方法
  定点供应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 要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 搞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组织一批,巩固一批。 要把国民经济战略重点的需要,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和名牌、短线产品的需要放在优先地位。
  选点,要按照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好运输流向,并照顾到历史形成的协作关系。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充分考虑需方选点的要求。煤碳、木材等大宗物资的定点供应,铁道、交通部门应参加签订定点运输合同,共同商定合理的运输方式,以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定点合同的顺利执行。
  定点供应合同,一般应与五年计划期相衔接,今年组织定点供应,一般以签订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两年的合同为宜。有条件的,也可以签订更长期的合同或协议。定点供应的合同或协议,可以有两种作法,一是按计划任务核定基本量,二是定固定供应关系,分期(按计划期和任务)安排供应量。根据不同情况两种办法都可以采用(签订定点合同以后,合同规定的供应量即不再重新订货)。
  为了适应产品质量提高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供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产品规格和技术条件。
三、 关于定点供应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 具备定点直达条件的,由供需双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今后这仍将是主要形式。
  (二) 由供方企业与代表一个城市的物资部门或其他经营部门签订定点供应合同。
  (三) 物资部门与供方企业签订定点订购合同。
  (四) 物资部门与需方单位签订定点供应合同。
  (五)工业交通部门的供应机购与供方企业签订定点供应合同(一般应限于专用材料)。
四、 一九八三年几种主要物资定点供应规划
  一九八三年,钢材的定点供应拟从现在的220万吨增加到400—500万吨。三月下旬已经组织煤炭、石油、水电、交通、铁道、军工、轻工、纺织等部门需要钢材的定点。七月再安排其它部门的定点。
  有色金属,五月份开会,按现在的供应水平,续定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的定点合同。对生产不稳定、用量少的单位调整压缩一些;对生产稳定、用量大的单位调整增加一些;对大中城市金属公司组织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
  生铁的定点供应,拟从现有的25万吨,到一九八五年增加到50万吨左右,增加铁道、轻工、纺织、兵器、船舶等部门的重点用铁企业和京、津、沪三市物资部门统一供应生铁的定点供应。
  木材,准备组织500—600万立米的定点供应(包括进口材)。下半年开会安排枕木、坑木、造纸材等专用材和一部分城市木材公司用材的定点供应。
  煤炭,拟对直供电厂用煤,铁道机车用煤,重点钢厂、焦化厂、大中型水泥厂、大中型合成氨厂和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用煤,以及大中城市的一部分用煤组织定点供应,总量约为统配矿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
  化工原料,初步考虑拟对大型铝氧厂、磷酸五钠厂、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用的纯碱,轻工部12个造纸厂用的烧碱,大中型纤维厂用的硫酸,15个重点轮胎厂用的橡胶,主要汽车厂、拖拉机厂用的配套轮胎实行定点供应。
  水泥,初步考虑对混凝土轨枕、电杆、压力管、石棉水泥瓦等水泥制品用水泥;对建设时间三年以上的建设项目(用量在2万吨以上)用水泥部分实行定点供应。
  机电产品,今年下半年,要在调整、巩固原有定点供应的基础上,对具备定点供应条件的单机配套和大批量的生产维修需要,组织签订今后两年的定点供应合同。
  废钢铁中的纯铁屑、纯钢屑、将于四月份开始,组织安排定点供应,吉化、兰化和辽阳、吉林、西安、峨嵋、沈阳等重点铁合金厂以及重点砂轮厂的需要。
  对上述煤炭、木材、化工产品和生铁、水泥的定点供应方案,请煤炭、林业、化工、冶金部和国家建材局进一步研究落实。
五、 组 织 与 领 导
  物资定点供应,按现行体制,由各部门、各地方分工负责,各级经委抓总协调,共同进行工作。
  (一) 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产品(包括商业部管的油漆等)凡是平衡、分配计划工作和组织订货工作在一个部门统管的,由统管的部门负责。
  平衡分配与订货工作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应互相配合,商定定点规划;以主管平衡分配的部门为主负责核定供应量,以主管销售订货的部门为主,负责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
  (二) 请各主管部门按上述分工原则,提出今年开展物资定点供应的工作规划,拟定主管产品组织定点供应的实施办法,报国家经委并国家物资局。
  (三) 各级地方管理的物资,因分工的情况不同,请各级经委和物资部门具体安排。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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