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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9-02-16 生效日期: 1969-02-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经与国务院知青办公室研究同意,为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举办的知青场、队和以城市上山下乡知青为主而举办的生产基地免予交税、交利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专门为他们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至一九八五年年底止,对其生产经营的各项纳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免予交纳工商税;对其所得的利润免予交纳工商所得税。
  少数县城、小集镇因不具备安置条件而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并专门为他们举办的上述场、队,也可比照办理。

  二、以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主而举办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包括五、七干校改办的基地),凡是独立核算、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占各该基地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按上述规定,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免予交税、交利。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安置本系统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举办的农、工、林、牧、副、渔业生产基地,凡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占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可以比照办理。
  免税单位确定以后,城市上山下乡的知青,如果有的已经选调就业,城市新的知青尚未到达,在此交替过程中,人数虽然暂时达不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仍应予以照顾免交税、利。以后的人数变动过大时,则应当重新研究是否应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

  三、农村社、队或国营农场为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举办的农、工、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能与社、队企业或本农场的生产区别开来,实行独立核算,其安置的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数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可以按上述免交税、利的规定办理。但是,在社、队企业或国营农场(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中只吸收部分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农、工、林、牧、副、渔业单位中有部分城市知青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分别按照农村社、队企业或国营农场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四、为了安排城市知识青年就业,在城镇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六日(78)财税字第112号通知规定办理。即: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如有的企业仍有困难,还可再酌情给予适当照顾。这些企业应交纳的工商税,要照章征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一律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以上规定,请研究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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