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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住房储蓄贷款的指示和利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23 生效日期: 1983-03-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3)银计计字第5号
人民银行江苏河南湖北吉林省分行计划处:
  城乡建设部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等市开办出售住宅房的试点,得到了群众欢迎,一九八三年将进一步推广。需要银行发放住房储蓄贷款以配合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办住房储蓄贷款要采取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办法。存款数额达到房价的30-50%时,经过申请,即可发放住房储蓄贷款。
  二、一九八三年住房储蓄贷款的指标:常州1000万元,郑州市500万元,沙市300万元,四平市750万元。该项贷款指标今年暂在省分行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内解决。
  三、住房储蓄贷款利率按同期储蓄存款月息提高六毫,以作为银行办理这项业务的手续费。
  请通知有关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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