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4202212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42022128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地下水管制办法第二条管制区之检讨修正作业,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高程:高于基隆平均海平面以上之高度。
(二)累积下陷量:指地面某定点自有检测数据开始历年高程之下陷总量。
(三)地层下陷速率:指检测时距内地面某定点之年平均下陷量。
(四)地下水位:观测井井管内水位面之高程。
(五)零水位:指高程为零公尺之水位。
(六)固结岩:经过胶结与岩化之地层,亦称为岩盘。
(七)砾层:未胶结而结构松散,主成分为粒径大于二公厘土壤之地层。
(八)砂层:未胶结而结构松散,主成分为粒径介于○.○六三至二公厘土壤之地层。
(九)泥层:未胶结而结构松散,主成分为粒径小于○.○六三公厘之粉土或黏土之地层。
(十)大潮平均高潮位:验潮站历年潮位纪录中每月朔、望最大潮位之平均值。
(十一)氯盐:指水中氯离子。
(十二)离岛地区:系指与台湾本岛隔离属我国管辖之岛屿,包括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与台东县兰屿乡、绿岛乡及屏东县琉球乡。
(十三)海埔新生地:指在海岸地区经自然沈积或施工筑堤涸出之土地。
三、本规范之检讨范围,除台湾本岛以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为界外,其余离岛地区全部列为检讨范围,并以检讨范围以内之区域依本规范之规定检讨修正地下水管制区。海埔新生地不论台湾本岛或离岛地区一律列入地下水管制区。第一项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之划定方式如下:
(一)以本部水利署最新版台湾地下水资源图之地下水区为基准,辅以本部中央地质调查所最新地质图之主要含水层分布区域及最新版台湾活动断层分布图之断层位置等相关数据,综合评量得到地下水管制区之检讨线。
(二)检讨线通过之地段,该地段于检讨线内之面积达该地段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该地段在检讨线外之边界划定为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则以该地段在检讨线内之边界划定为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
四、检讨修正管制区参据之资料如下:
(一)地层下陷资料:符合二等水准点闭合标准之地面高程检测数据及本部水利署管理之地层下陷监测井数据。
(二)地下水位资料:以本部水利署地下水位观测井或现有观测井之水位数据为主,其它经本部水利署认可观测井之资料为辅。
(三)地质资料:以本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出版之地质图、数据及工程地质探勘数据库等数据为主,其它经相关技师签证之地质钻探数据为辅。
(四)高程资料:符合二等水准点闭合标准之地面高程检测数据为主,内政部之高程测量资料为辅。
(五)潮汐资料: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之潮位站潮位纪录。
(六)水质资料:本部水利署地下水位观测井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地下水水质监测站之检测数据为主,其它经本部水利署认可之水质数据为辅。
五、将前点数据区分累积下陷量、地层下陷速率、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线面积、地下水位绝对高程、地质、地面高程及水质等八项因子进行网格之评分。
前项所称网格之评分系将检讨修正管制地区分割为长宽各一公里之正方形网格,再采用有参据数据网格之评分数据,经空间内插方法而得其它未有参据数据网格之评分数据。
离岛地区则采长宽各○.五公里之网格切割。
六、网格各项因子评分最高为一百分,其评分方式如下:
(一)地层下陷变化之评分:
1.累积下陷量,以该乡(镇、市、区)内所有检测数据之最大累积下陷量为评分依据,累积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该乡(镇、市、区)内所有网格加给二分。
2.地层下陷速率,以该网格近五年之地层下陷年平均速率为评分依据,其平均年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该网格加给三分之一分。
(二)地下水位变化之评分: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以该网格近五年之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为评分依据,地下水位下降量每增加一公分该网格加给一分。
2.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线面积,以该网格近五年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线面积比例为评分依据,该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该网格加给一分。
3.地下水位绝对高程,以该乡(镇、市)内所有监测数据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高程,低于零水位之高程差为评分依据,其高程差每增加○.四公尺,该乡(镇、市)内所有网格加给一分。
(三)地质之评分,以该网格地层之地质种类所占比例乘以其配赋评分权重之总和为其评分依据,各地质种类配赋之评分权重如下:
1.固结岩:零分。
2.砾层:二十五分。
3.砂层:五十分。
4.泥层:一百分。
(四)地面高程之评分,以距离该网格最近验潮站历年之大潮平均高潮位加一百公分减去该网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为评分依据,其差值每增加一公分加给该网格一分。
(五)水质之评分,以该网格近五年之氯盐平均值大于二百五十mg/L之差值为评分依据,其差值每增加三七五mg/L,该网格加给一分。
七、各网格之总分,依下列各检讨项目按其权重,加总计算之;其总分在
四十五分以上者列为管制网格:
(一)台湾本岛地区:
1.地层下陷变化:
(1)累积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2)地层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水位变化: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线面积:百分之十五。
3.地质条件:百分之十。
4.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二)离岛地区:
1.地下水位绝对高程:百分之四十。
2.地质条件:百分之十。
3.水质条件:百分之五十。
八、管制区域之划设与解除依下列原则办理之:
(一)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区、市)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该乡(镇、市、区)检讨范围全区域均予管制。
(二)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未达全乡(镇、市、区)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
二十时,该乡(镇、市、区)检讨范围全区域不予管制。
(三)经检讨管制网格范围达全乡(镇、市、区)检讨范围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时,得依应予管制范围周边之明显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划设管制范围,惟管制范围不得小于管制网格之范围。
原已划定为地下水管制区,经检讨位于地下水管制区划设边界外者,得解除管制。
九、进行评分作业所需数据不足时,暂维持该地区原管制情形,俟资料完备后再依本规范办理检讨作业。